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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济法精要.ppt
第七章 证明责任 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本章导学 证明责任包含两种含义,一种是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行为意义上的责任,另一种是事实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风险的结果意义上的责任。 在诉讼中,败诉风险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的负担至关重要。 本章需要把握的重点是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证明责任所具有的裁判规范与行为规范的不同属性,三大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点和每一类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第一节 证明责任概述 【7—1】魏某到某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取了5万元现金和利息4千多元,随即到距离建行储蓄所不到30米的工商银行某储蓄所将钱存入。工行工作人员从中验出了两张100元假币,魏某立即返回建行要求赔偿。 魏某称两张假币是刚从建行取出的一捆1万元现金中发现的,当时连封条都没有拆,并提供了工行储蓄人员的证明。但建设银行称,钱出了大门,就难以确认假币是在哪个环节中出现的,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无果,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如果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假币的来源将如何处理这一案件? (一)两种意义的证明责任 1.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 这种责任是用来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的,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诉讼上的负担。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普遍存在于各国的诉讼中。 2.承担败诉风险的责任,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一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败诉风险或败诉后果。 它不是针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活动的行为规则,而是为法官设立的裁判规则。 为了区分这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已经用“提供证据责任”或“举证责任”来称“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用“证明责任”来称“败诉风险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两种意义的证明责任的关系 对当事人来说,既可能同时承担两种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又可能只负担其中的一种责任。 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1.涉及的领域不同 2.涉及的对象不同 3.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4.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5.责任实际发生的时间不同 6.责任转移与否不同 7.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 8.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9.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 10.能否强化不同 (三)证明责任制度的本质 就其本质而言,证明责任仍然是为法官设置的处理诉讼中事实真伪不明的一项制度,当事人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会承担败诉后果其实只是法官依照证明责任下判决的结果。 如何在诉讼中分配证明责任,是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而证明责任的分配针对的正是败诉风险意义上证明责任。 理解证明责任制度的本质,需注意的问题: 第一,证明责任是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引起的诉讼上的风险。 第二,证明责任只能由当事人负担,并且只能由一方当事人负担。 第三,证明责任存在于任何诉讼模式之中。 (四)适用证明责任下判决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上的要件事实存在着争议 (2)该争议事实需要证明(该事实不属于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等免于证明的事实) (3)已用尽了程序上许可的证明手段,法官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仍然不能就事实的真伪获得心证。 (五)证明责任的分配 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中,都存在着证明责任有哪一方当事人负担的问题。 由于诉讼的性质不同,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不同,三大诉讼的承担情况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诉方承担,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是相当例外的情形; 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主要由作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方承担,原告方也仅在相当有限的情况下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在原、被告之间分配问题,主要发生在民事诉讼中。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7—2】刘某外出打工后,其妻高某与同村的陈某产生了婚外情。刘某得知后,与陈某大吵,陈某离家出走。刘某一日夜里潜入陈某家,用斧头杀害了陈某一家四口人。刘某被抓获后,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在审判中,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无意识状态。 问: 1.辩护人对其提出的事实,是否有责任提供证据? 2.如果辩护人提供了被告人作案时处于无意识状态具有相当大的可能性的证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现代各国的刑事诉讼普遍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所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就要由控诉方承担。 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 1.未经法院宣告被告有罪之前,任何人均应当被假定为无罪; 2.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要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3.在是否有罪存在疑问的时候,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将其作无罪处理。 出于贯彻无罪推定原则考虑,各国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严加控制,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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