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买卖法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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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特点 1、正处于趋向统一的发展中 2、各国相关法律的相似性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一)国际公约 1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1964年两个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历史 1930年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 后来修改,1964.4.25通过于海牙 1972.8.18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基本与上一条约同时草拟和通过 1972.8.23生效 前两个公约的局限 基本采用大陆法规范 对发展中国家无特殊考虑 条文意义或者含混、或者不清、内容繁琐、概念晦涩 1980 CISG 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背景1 各国立法的冲突与国际交往的内在要求 消减冲突的可能性 贸易做法趋同 意思自治为基本法律准则 标准合同的欠缺 背景2 海牙两公约的缺陷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1978年开始起草 1980年在维也纳通过 1980年生效 CISG 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资会议。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通过了该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公约共有63个缔约国。 CISG的特点 兼收并蓄了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合理因素 妥善处理了实体法与冲突法的内在联系 有机结合了缔约时和履约时的权利义务 着力确立了普遍性和便利性的适用范围 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CISG的适用范围 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公约的适用范围是由以下各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国际性 营业地标准,即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在适用公约的第一种情形中,重要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根据公约的第1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中,或者从订立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况均看不出来的话,则不予考虑。 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或者没有营业地的场合,为确定是否应当适用公约之目的,亦应当首先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此,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准。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在适用公约的第二种情形中,除了须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的国家外,重要的是存在着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个缔约国法律的适用这一情况。一般地,这里的“国际私法规则”应当被理解为是对法院有拘束力的国际私法规则,包括法院所属国的国内法中的国际私法规则,也包括对法院所属国有拘束力的统一国际私法规则。而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其法律的国家必须是缔约国,它可能是法院所属国,亦可能是其他国家。 英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1 合同未作出法律适用的规定 2 当事人选择适用英国法 3 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 (二)国际货物销售 公约第2条对不属公约管辖的销售作了归纳,明确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销售: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 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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