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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破产法律制度精要.ppt
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教学内容及重点 阐明破产的概念及其特征,破产法的概念及其特征,破产制度的意义,破产法调整的范围; 概述我国破产立法的背景与制度创新; 掌握破产原因; 理解破产案件的程序,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和解整顿等,掌握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掌握破产实体法:否认权、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等 一、破产及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破产”一词,源于拉丁语“Falletux”,即“失败”的意思。在现代破产法上,“破产”一词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债务人拮据,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状态;二是指法院依法审理破产案件,按照法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地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程序和制度。同时,在现代破产法上,“破产”已不再与倒闭清算相等同,破产法也不再是单纯的清算法,它可以通过重整及和解制度担负起救助债务人特别是拯救困境企业的任务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续) 2、特征: (1)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 (2)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集中债务人的财产,保障债权人最终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3)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依法定程序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 1、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地说,是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征; 破产法是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双重性质的综合性法律 破产法既是民商特别法又是企业法 (三)破产法的意义 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平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 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方面作用:一是通过破产淘汰落后;二是通过破产程序及制度,使企业能够获得复苏机会,并重新发展。而对于商自然人来说,破产制度还为他们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首先在于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市场资源能有效的、合理地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其次,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尽量减少因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消极影响,合理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就业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四)我国的企业破产立法情况 1、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发展及新法立法背景 “父债子还”,《大清破产律》(1906),1986年沈阳防爆器材厂,1986年12月,企业破产法(草案)》获得通过。 在2007年新的破产法出台以前没有统一的破产法,破产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该法自1988年11月1日正式试行,但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规定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它适用于非国有的法人企业的破产还债,不包括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3)有关破产的司法解释。 2007年破产法及创新点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共12章136条,2007年6月1日施行。 2007年破产法创新点 适用范围扩大 引入管理人制度 重视债权人自治 引入重整制度 规制破产不当行为 强化破产责任 担保债权优先职工债权 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首提跨境破产问题 (五)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存在的,当事人能够据此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裁定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 国外对破产原因的规定 我国对破产原因采用的是概括主义立法方式。《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二、破产程序法 (一)破产申请 1、债权人或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提出申请(他杀) 2、债务人提出申请(自杀) 原法:国有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非国有企业债务人可以自行提出破产申请 新法:国有企业的破产将从“政策性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 破产案件的管辖 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破产企业法人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2)中级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 1、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对于债务人及其他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10日 2、合议庭应于作出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后5日内送达债务人,在受理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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