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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犯罪主观方面精要.ppt
第七讲 犯罪主观方面 1、孙贤宝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恶性表现在哪? 2、一审法院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主观依据? 3、邬律师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依据? 4、为什么其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是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一)是法定要素 (二)是心理态度 (三)说明主观恶性 (四)是犯罪构成条件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二、类型 (一)直接故意:必然性或可能性+希望 1.认识因素 危害结果:行为的主观恶性 认识因素中是否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2.意志因素 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 “希望”有程度的差异) (二)间接故意:可能性+放任 1、认识因素 行为人自认为可能发生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而客观事实是必然发生结果的,也成立间接故意。 2、意志因素 “放任”是对危害结果持听之任之的态度。结果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两种结局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实践中的三种情况: 第一,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行为人并非追求具体结果,而是在瞬间的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实践中的突发性“捅刀子”案件,大多属于这种情况。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 二、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认识上: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上:排斥结果发生 这里有三个需要研究和注意的问题: 1.既然行为人并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为什么能肯定其行为是在意识支配下的行为? 2.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疏忽大意? 首先查行为人应否预见。 3.如何确定应当预见的内容? 法律规定;日常生活准则;职务业务要求 客观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认识水平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认识上:有认识;意志上:排斥结果发生 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能力,认为自己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二是不适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 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概念 (一)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 只有直接故意,才能具有犯罪目的。 在刑法分则中,有些条文明确要求犯罪目的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在这些犯罪中,是否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犯罪目的,是这些犯罪能否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 有时犯罪目的的内容是说明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例如,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不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但是,我国刑法分则不少条文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或情节轻微,犯罪动机无疑是能说明情节的重要因素之一。 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却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或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刑法》第16条规定,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 认识上,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均缺乏预见(即均无认识); 意志上:对危害结果均抱着否定的心理态度,等等。但是,它们之间的界限事实上是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危害结果应否预见即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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