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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02.2.a01清代台湾地权分配与客家產权
清㈹臺灣㆞權分配與客家產權
以屏東平原為例﹙1700-1900 ﹚
陳秋坤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提要
臺灣於 1683年由清朝接管之後,不到半個世紀,便由邊區轉成
為東南沿海新興糧倉。臺灣快速恢復生產秩序的原因之一,在於清
初政府鼓勵「有力之家」拓墾草地,開闢水田,增加米糖生產。許
多寄居臺南府城紳商富戶運用官僚網絡關係,申請開墾執照,前往
偏遠屏東平原佔墾大片草埔,形成大型墾戶。這些墾戶招聘大量佃
戶,包括粵籍客佃,從事闢土開田工程,並運用私人管事,代為管
理佃戶,監督納租。本文目的之一即在分析曾在屏東平原佔墾草地
的所謂不在地業主,如何建立租佃關係,並協助維持早期社會經濟
秩序。其次,本文還討論了不在地業主控制下的大量佃戶,如何利
用開墾永佃,積累初期資本,轉化變成田主階層。本文將舉兩個客
籍佃戶轉成田主的例證,說明客家產權的形成過程,並分析客家社
會公共田業組織特別發達的現象。
關鍵詞:清代、臺灣租佃關係、客家產權、公共田業
《歷史人類學學刊》第二卷 第二期( 年 月),頁
2004 10 1-26
2 陳秋坤
㆒、前言
1920年代和 1950年代耕地調查資料顯示臺灣的地權結構具有下列三種特
徵。其一,所有權分佈呈現高度不均結構,少數大型地主掌握多數耕地。在
1920年代,持有一甲 1 以下農戶約佔總農業戶數64% ,惟其耕地僅佔總面積
。 甲以上地主約佔總戶數 ,持有耕地則達 。其二,家族
14.35% 10 2.3% 35.8%
房份共同持有的「共業」,佔地比例甚高。依據 1950年代土地所有權統計,
「共業戶」在總戶數中約有 ,持有田地佔耕地總面積 ;佔總戶數
49% 50.55%
的個人,所有地約佔 ,另有 屬於團體公有地(例如,神明會
48% 44.59% 4.86%
等宗教組織)。在共業戶當中,持業2 甲以下者佔85% 。這些戶口田數,顯示
臺灣耕地的業主約有一半屬於小規模「共業」,持有人分耕而不分田,田業
集中在共同戶頭。其三,農村租佃制度相當盛行。在所有耕地中,約有45–
48%比例,由佃戶耕種並與地主共分農作所得。2
1950年代國民政府為求解決土地分配不均和租佃「剝削」制度,強制推
動土地改革運動,其中規定所有出租的共業土地,一律徵收放領。由此,土
地改革運動的效應之一,就是促使大批中小地主家族放棄耕地,改由另一批
佃戶出身的小面積土地所有人繼續耕作。
從近代歷史觀察,我們知道影響農村地權分配的因素相當複雜,政府土
地政策顯然是其中一項。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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