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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专题行政诉讼法修改热点解读精要.ppt
行政诉讼法修改热点解读 修改的核心是破解行政诉讼面临的“三难”: 立案难 审理难(受外界干预) 执行难 热点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要出庭应诉? 修改条文回应: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应诉。 解读: 之前,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参与旁听的呼声很高,但阻力也很大(法制日报:以务实态度破解行政首长出庭困局),虽然之前很多地方进行了有益探索,比如郑州、青岛、上海等地。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6]120号 第二条: (五)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出庭或旁听法院的庭审一次。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六)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要积极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观摩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庭审过程,每年不少于一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40号 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化建设 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及应诉案件的数量,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1、对重大、复杂、集团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法定代表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分管该项业务的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2、每年的第1件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3、以上一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为基数,确定当年的应诉件数,每年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件;行政应诉案件在5件以上10件以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件;行政应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件。 热点二:“红头文件”违法时怎么办? 修改条文回应: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发现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应当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解读:“红头文件”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俗称 ,在法律效力上,“红头文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属于非法律文件,但也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实际生活中,红头文件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1、公民对红头文件的违法性无所作为 实践中,公民不能对“红头文件”提起诉讼,导致“上面有规定”成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恶意违法屡试不爽的借口。实际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指导,规范性文件一旦违法,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往往比具体行政行为更严重。 2、曲线处理 为什么法院发现“红头文件”违法时,不是直接撤销,而是“转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一方面,按照分工的不同,制定、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属于行政职权的范畴,而审查‘红头文件’合法性则属于法院的职权。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且“红头文件”大多涉及的是政策问题而非法律问题,由行政机关自己改变或者撤销“红头文件”可能比由法院改变或者撤销更为适当。 3、“红头文件”不能“直接起诉” ????当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还在讨论时,法学界一些专家已经提出更进一步的立法建议:对“红头文件”可以“直接起诉”,即公民、法人等发现规范性文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对行政机关制定该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热点三:法院管辖权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 修改条文回应: 第十六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专利、商标确权案件以及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解读: 该制度源于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精神。这是贯彻“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一种具体体现。 看两份资料: 河南法院敲响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第一槌(2013-07-31) 映象网讯(记者 赵凯)我省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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