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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据规则资料.ppt
第四节 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与完善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 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证据规则的内容过于粗疏,缺少严格而审慎的规定。 二、我国现行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 (一)关于证据能力的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最佳证据规则和物证必须是原物的规则(最高法《刑诉法解释》53条,包括书证、物证) (二)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1、补强证据规则(刑诉法53条) 共犯的口供能否作为补强证据? 2、原始证据优先规则 等等 (三)新刑诉268条与证据规则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安 部、司 法 部、共青团中央2010年8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 三、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与配合 (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调查 1.社会调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社会调查,或委托共青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调查。 2.公安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或者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并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开展社会调查;在收到社会调查机关作出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查,综合案情,作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和经公安机关审查的社会调查报告等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工作部门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书面说明等材料也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3.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教育和办案的参考。对于公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4. 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人民检察院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或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并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教育和量刑的参考。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提供,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将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连同刑罚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机关。 5.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应当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办案期间表现等材料,对未成年罪犯进行个别化教育矫治。人民法院没有随案移送上述材料的,执行机关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移送,人民法院应当移送。 6.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共青团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委托,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工作,及时完成并反馈调查评估结果。 社会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为社会调查员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对新刑诉268条的反思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不是证据? 与意见证据规则的关系 结论: 我国目前的证据制度是以审理者自由判断为主、以证据规则的限制为辅的证据制度。 三、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1、完全地实行自由证明是有缺陷的 2、明确规定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制度完善的基本要求 3、确立证据规则是排除可能不真实的证据的需要 4、确立证据规则是保证诉讼公正,加强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需要 四、完善我国证据规则应考虑的因素 1、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规则并非都适合我国 2、因地制宜,合理构建 3、瞻前顾后 4、证据规则的设置应当坚持一般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五、基本构想 1、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外国有关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 2、在制度建设上,我国证据规则应当由粗放型转向细密型。 3、在规则内容上,应当由指导型转向规范型。 4、从规则构成上,应当保持规范查证程序的证据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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