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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提起公诉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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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节 提起公诉精要.ppt

第二十一节 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之控诉准备:提起公诉 重点:提起公诉的概念、程序及其审判管辖 一、提起公诉的概念 (一)公诉 公诉即公共起诉、国家起诉。 公诉的对象是危害公共利益(或公益)的各种行为。犯罪只是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的一部分,也是主要部分。 (二)公诉制度 规范公诉运作的程序制度与组织制度的总称。 组织制度主要是公诉体制,即公诉机关、人员的有效配置,以效率为目的。 组织制度有集中与分散、单轨与双轨之分。 程序制度以防止滥用公诉为目标,是我们关注的重点。 程序制度包括权力归属、实体规则、权力制衡。实质是对公诉权的设定。 (三)提起公诉 公诉一词包含多方面的含义,相关的概念如:(1)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是一种单一性的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公诉等同于提起公诉行为,特指法庭上公诉人代表国家控诉犯罪的此种正式行动。它是一种公诉机关行使公诉权的标志。这个意义上的公诉实指法庭审判中公诉方的职业行为。(2)公诉阶段。特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由检察机关进行的公诉准备活动的总称,包括阅卷、核实证据、补充侦查、作出公诉决定以及制作起诉书等。公诉阶段也叫提起公诉阶段,强调这一点的意义在于突出检察对侦查终结案件的过滤或把关作用。 对公诉的代表性解释是把公诉看作是指控诉方实施控诉的一系列必要行为的总称。在诉讼结构中,总的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公诉准备,指开庭前的公诉活动,其目的是为实现控诉进行的庭审前准备。如在刑事诉讼中包括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案件的审查、决定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等。 二是正式公诉,即法庭上控诉方的正式行动,包括宣读起诉书(公诉正式开始的标志)、举证、回应被告方质疑以及提起上诉等。 三是对判决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资料: 一、公诉权概念起源 (一)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 原始社会,对于冲突的解决实行所谓 “私力救济”方式,即主要依靠冲突双方自身的力量予以解决。缓和的方法有以忍耐、说服为特征的和解和寻求中间人的调停;极端的方式有所谓“同态复仇”“血亲复仇”等。“私力救济”最大的弊端是容易普遍性地诱发暴力冲突,进而危及人类自身安全。在国家产生以后的奴隶制时代开始由国家控制冲突的最终裁决,出现了所谓“公力救济”方式,当事人在冲突无法自行解决时向政府起诉,自此产生了诉讼的概念与制度。“公力救济”方式虽然只是国家对审判权而非起诉权的操控,但它为公诉权的产生创设了先决条件,没有“公力救济”就不会有公诉权。 (二)从自诉到国家起诉 公诉权自身的形成经历了从自诉、社会起诉到国家起诉的演化过程。在最早的控告式诉讼[1]形式下,把包含犯罪在内的所有的纠纷看作私人冲突,未形成明确的公益保护观念和制度,起诉实行受害者直接起诉即自诉的方式。在控告式诉讼实行的同时和后期,产生了社会起诉或公共起诉形式,如在古雅典的法律中,存在着一种 “公共起诉”方式,它与前一种 “自诉”方式之区别是它可由任何享有完全权利的公民提出;在古罗马法中,对裹读神圣的犯罪,由于没有具体的被害人,除奴隶、未成年人和妇女外,其他人皆可起诉,也采用了一种公共起诉方式。[2]这种公共起诉制度已经以一定的公益概念为支撑,可以把它看作是公诉制度的雏形。另外,十三世纪的法国和英国仍然实行控告式诉讼,当时分别产生了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和英国的皇室法律顾问制度。当时的国王代理人和皇室法律顾问,均可代理国王或皇室参加诉讼,尤其法国的国王代理人,可以代理国王提起租税等方面的民事诉讼。这种国王代理人和皇室法律顾问制度虽然只是国王或皇室的私人代表,但考虑到当时专制统治下君主利益与国家利益至少在认识上关联较紧密,也可以作为公诉制度发展的早期形式之一。 [1]弹劾主义诉讼也叫控告主义诉讼。古埃及、古巴比伦、古印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时期和欧洲日耳曼法前期时代实行此种诉讼模式。比较典型地存在于罗马共和时期和英国的封建时代。特点是: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原被告双方平等辩论;法官消极裁判;审判公开;证据运用上在案件疑难时实行“神明裁判”。 [2]王志华:《公诉权理论新探》,湘潭大学法学院硕士论文。 当人类社会迈入封建社会之后,大部分国家在强化专制统治的同时对公益保护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化,这在当时实行的纠问式诉讼方式[1]中得到明显体现。纠问式诉讼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对危害所谓国家利益的案件实行国家追诉的方式即由国家行使起诉的方式,由此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公诉权的概念。国家起诉较之自诉和个人行使的公共起诉显然提高了起诉能力,强化了对公益的维护,同时由国家统一行使起诉权也有效防止了个人起诉上的恣意,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纠问式诉讼下追诉的所谓侵害国家利益中的的行为是局限于刑事犯罪行为的,还未形成民事公诉、行政公诉的概念。这也是刑事公诉作为传统公诉的重要原因。比较有普遍代表意义的公诉制度模式主要是以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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