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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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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和构成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权利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章罪,包括38个具体罪名。这类犯罪侵害的是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以及公民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权利。前者包括故意或者过失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自由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参加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后者则为侵犯公民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权利。由于两者关系密切,所以刑法将其规定在同一章罪中。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 ⑴ 这类犯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其他权利。 所谓人身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所谓民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所享有的管理国家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的权利。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 ⑵ 这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其他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其中的绝大多数犯罪只能以作为的行为方式实施;也有少数犯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从刑法规定看,有的罪要求造成一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有的犯罪只要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构成既遂,而不问具体发生的是何种结果。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 ⑶ 这类犯罪的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也有少数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虽然不能单独构成 要求具有特殊身份主体的犯罪,但可以成为该罪的共犯,与特殊主体共同对该罪承担刑事责任。该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一般为16周岁,但是,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等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可构成。有些罪虽从刑法规定看,已满16周岁的人即可构成,但从实践而言,只能是已满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才可能实施。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构成 ⑷ 这类犯罪的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由过失构成外,其他罪均由故意构成,其中有些罪既可出于直接故意也可出于间接故意。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⑴ 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⑵ 侵犯公民身体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 ⑶ 侵犯公民性自由权利或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⑷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种类 ⑸ 侵犯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犯罪。包括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出售、非法提高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⑹ 侵犯公民人格权、名誉权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 ⑺ 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⑻ 侵犯宗教信仰、少数民族有关权利的犯罪。包括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⑼ 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报复陷害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破坏选举罪。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一、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二、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权利的犯罪 三、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 四、拐卖妇女、儿童罪 五、其他若干罪名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人身权利直接相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行为。本章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包括三类:公民的人身权利、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本章罪只有《刑法》第244条强迫职工劳动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其他犯罪的主体都是自然人。 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 直接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利的犯罪包括《刑法》第232~235条的内容,这里以分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为主,同时对于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的行为也一并分析。 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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