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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资料.ppt
3.4.1 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 项目特征不符的风险分担条文: 13版清单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文: 2013版清单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文: 2013版清单第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工程量偏差(9.6)为变更类风险因素。 工程变更的风险分担条文在9.3.1-9.3.3条中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后文。 当合同状态改变时,发包人要对合同状态进行补偿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此时就发生了变更。合同状态指,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与此同时,变更的发生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 * 99版FIDIC 56号令 13版清单 条款13.1 有权变更 每项变更可包括: (a) 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 (b) 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 (c) 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 (d) 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 (e) 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 (f) 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6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 表 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 3.4.2 工程变更概念 * 1. 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2. 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明确为变更的范围。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13版清单中关于变更单价的确定依然沿用08版清单中的规定 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 变更量× 变更综合单价 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 变更量 ×变更综合单价 13版清单 08版清单 2013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 单价合同计量:条款8.2.2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总价合同计量:条款8.3.2 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条款4.5.3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表 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计量相关条款 变更量的确定:13版清单沿用了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 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 中计算。 3.4.3 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项目特征不符”与“工程量清单缺项” 以及“工程量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均参照三类估价原 则确定综合单价。 * 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有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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