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犯罪概述2014精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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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犯罪概述2014精要.ppt

* * 意外事件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刑法第16条)。特征为: 一是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如果出现了损害结果,但不是行为人的行为造成,而是由自然现象、动物等造成,则不能称为意外事件。 二是行为人没有故意与过失。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不存在故意心理,也不存在过失态度。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他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 *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判断考虑因素 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 行为的客观环境 行为人的认知能力 不能将合理信赖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在高速公路上行车,突然有行人横穿马路,肇事。 * *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意外事件 相同 没有预见 不同 不应当预见到 疏忽大意过失 相同 没有预见 不同 应当预见到 * * * 案例:林某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林某(男,21周岁,某大学三年级学生)与被害人阮某是高中时期的好朋友,两人在一起时经常打闹取乐。1992年2月7日,阮某到林某家中玩,两人由于分别在两地上大学,三年未见,因此见了面分外亲热,两人像在高中时期一样打闹一番,在此过程中林某一拳打在阮某腹部,阮某当即手捂腹部,脸色惨白。林某见状,当即租车送阮某到医院救治,但尚未到医院,阮某就已经死亡。经尸体解剖表明,阮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疾病,这种脾脏在遭受外力打击极易破裂。阮某正是由于林某拳击导致脾脏破裂而死。 * 讨论:专业人士与非专业人士注意义务的区别 2007年12月3日,上海飞碟队的二线队员进行空枪训练。在休息期间,也就是大约晚上6点40分左右,陈某从队友手中要来一颗自认为不能击发的废弹装入枪内,与阿泽玩耍。嬉笑之间,只见陈某将枪口指向阿泽的腹部嬉闹并扣动了扳机。之后发生的一幕让大家惊呆了,阿泽腹部被枪弹击中,倒在了血泊中,最终仍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而死亡。 据说,废弹击发的概率不到万分之一。 * 根据国际通行的射击比赛规则,射手在得到“装子弹”或“开始”的口令、信号后才能装子弹;“停放”口令下达后,射手必须立即停止射击,退出子弹,关上保险,并把枪放下。射手在打完最后一发子弹离开射击地前,必须经裁判员检查枪支和弹夹,以确保安全。比赛期间,放下武器之前,选手都必须退出子弹和弹夹。气枪放下前,必须打开闭锁装置,呈安全状态。这些规则,基本也适用于训练期间。 * * 认识错误 1、法律认识错误:与是否构成犯罪无关 (1)假想的犯罪 (2)假想的不犯罪 (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刑罚轻重认识错误 2、事实认识错误 (1)行为对象错误 A、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将甲误认为乙 B、非同类对象认识错误:将男人误认为女性 C、没有犯罪故意的误认对象:将人误认为野猪加以射杀 D、对象打击错误:由于行为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者不一致。 * (2)行为性质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了错误理解。比如:甲窃摩托车,谎称是朋友的车,请修理部乙销售,乙将摩托车销售。 (3)行为方式、方法错误:如行为人误将白糖当作砒霜去杀人,误用空枪去射杀人 (4)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与所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的认识。 A行为人误认为自己行为已达到预期目的,但实际并没有达到 B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但却误认为是自己行为造成的 C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他预想的方向和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 * 对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1、如没有犯罪故意,不存在故意犯罪问题。如有过失且后果严重的,罪责难免。 2、如有犯罪故意,因认识错误而未得逞,按照故意犯罪未遂处理。 * * * 案例:蔡某犯了盗窃罪吗? 被告人:蔡某,男,34岁,个体户。 2003年10月7日,个体户朱某因准备去广州做一笔生意,特邀蔡某等几个朋友来家饮酒饯行,高某提出要朱某从广州捎回一台VCD,在提出先给钱时,朱某声称不用先给钱,并从沙发底下取出腰包,露出很多钱让众人观看,随后又将腰包当众放回原处。第二天上午,蔡某趁朱某去火车站购买车票家中无人之机,撬门将腰包窃走,内有伪造的人民币2.3万元。两个月后,蔡某用所盗的假币1000元购买商品时,这1000元被营业员检验为假币,因数量较大,遂将蔡某扭送到公安机关。随后,朱某也被公安机关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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