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中国气象地理区划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09-12-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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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中国气象地理区划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2009-12-31]

IC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 中国气象地理区划 (征求意见稿) ××××- ××- ××发布 ××××- ××-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 引 言 本标准针对在各地使用气象产品中可能涉及到的地理区域的范围和边界理解不一、缺乏统一认识的 现状,参考以往的众多区划方法及气象日常业务中习惯称谓,指定了全国范围内的一级区划和二级区划 标准,同时定义了全国各个省(市、区)的区划标准。 通过此标准界定气象产品各地理分区边界,规范气象产品各地理分区范围。标准实行后,无论气象 产品的制作者,还是气象产品的使用者都可根据此分区来分析、描述、释用和理解天气现象、气象灾情 的分布以及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位置和范围。有利于广大气象产品的使用者、各类媒体中气象产品的读 者、观众和听众正确理解气象产品中各地区出现的各种相关气象信息,提高气象信息使用的准确性和效 率。 气象行业及相关行业应尽可能采用本标准所定义的区划定义。 本标准包括全国、各个省(市、区)气象地理区划和中国播发海区气象信息的海域气象地理区划及 其相应附图,主要用于各类气象要素和气象及其衍生灾害信息描述。 II GB/T ××××—××××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国气象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气象局国家气象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秀荣,郭进修,王维国,田翠英,梁科,成秀虎。 III GB/T ××××—×××× 中国气象地理区划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一级区划和二级气象地理区划、全国各个省(市、区)的气象地理区划以及中国 播发海区气象信息的海域气象地理区划。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中国范围内包括气象部门内部制作和交流的天气气候预报预测和预警、气象灾情 分析和评估、气象探测和遥感监测信息分析、农业气象和环境……等涉及地理分布描述的气象产品。气 象部门内部以及一切使用上述产品的相关部门或人员都将按照此区划标准来分析、描述、释用和理解天 气现象、气象灾情的分布以及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位置和范围。 2 全国气象地理区划 2.1 全国一级气象地理区划说明(见附件图例 1) 一级区划中,将我国划分为十一个大区,分别为: 西北地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五省(区); 华北地区:山西、河北二省,北京、天津二市和河南、山东两省黄河以北地区; 内蒙古地区:内蒙古自治区; 东北地区:辽宁、吉林和黑龙江三省; 黄淮地区:黄河至淮河间所含的河南、山东、安徽、江苏四省地区; 江淮地区:淮河至长江间所含河南、湖北、安徽、江苏四省地区; 江南地区:长江至南岭间所含的湖北、湖南、江西、浙江、安徽、江苏、上海和福建北部(从南岭 向东延伸)等地; 江汉地区:江淮、黄淮以西的河南、湖北其余地区; 华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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