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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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3〕244号,以下简称《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下同)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完善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责分工,建立本外币协调监管机制。 第二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依据《意见》设立分账核算单元,并通过自由贸易账户为区内主体提供《意见》第三部分的投融资创新等相关业务,以及按准入前国民待遇原则为境外机构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 第三条 区内主体包括区内机构、区内个人以及区内境外个人。 区内机构是指:1.在试验区内依法成立的企业(包括法人和非法人);2.境外机构驻试验区内机构。 区内个人是指在试验区内工作,并由其区内工作单位向中国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一年以上所得税的中国公民。 区内境外个人是指持有境外身份证件、在试验区内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中国境内就业许可证的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自然人。 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和境外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机构自由贸易账户;区内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和区内境外个人自由贸易账户合称为个人自由贸易账户。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是指上海市金融机构为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在其市一级机构内部建立的自由贸易专用账务核算体系-——(FTU-Free Trade Accounting Unit),并建立相应的机制实现与金融机构其他业务分开核算。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的自由贸易账户是金融机构根据客户需要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开立的规则统一的本外币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可根据风险审慎管理需要,在自由贸易账户中对特定高风险业务采用子账户方式的专户管理模式实现相应的管理目标。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外账户、境内区外的非居民机构账户,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按宏观审慎原则实施管理;对自由贸易账户与境内(含区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根据有限渗透加严格管理的原则按跨境业务实施管理。 上海市金融机构应按“了解业务、了解客户以及尽职调查”的展业三原则(以下简称展业三原则)要求对账户资金流动进行相应的审核。 第二章 分账核算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根据试验区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指导上海市金融机构开展分账核算业务。 第八条 上海市金融机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风险审慎管理细则(试行)》建立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和分账核算管理机制。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以上海市级机构为单位,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的网络系统,并按人民银行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负责组织对金融机构系统接入的验收。 第十条 同一金融机构的上海市(包括试验区)各经营网点为区内主体以及境外机构办理的分账核算业务,应纳入其市级机构对应的分账核算单元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与其他业务混同。 第十一条 上海市级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标识分设、分账核算、独立出表、专项报告、自求平衡”的要求开展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 (一)标识分设。金融机构应在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中为区内主体及境外机构开立自由贸易账户。所有自由贸易账户的账号必须加相应的前缀同步标识。 (二)分账核算。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的核算科目体系,确保分账核算业务及资金与其它业务及资金分开核算。金融机构在为自由贸易账户办理本外币资金的出账、清算、兑换、入账等业务时,应确保账户前缀标识在业务流程中全程体现。 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自身的各项金融及资金业务也必须纳入分账核算管理。 (三)独立出表。金融机构应对分账核算业务编制独立的损益表、资金来源运用表以及业务状况表等报表,并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各类报表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四)专项报告。金融机构应对分账核算业务发展规划、可能发生的风险隐患以及重大事项等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专项报告。 (五)自求平衡。金融机构应按自求平衡原则对分账核算业务进行管理,并建立资金、敞口、杠杆率、流动性和风险控制等市场化运作管理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以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因向自由贸易账户提供兑换服务而产生的本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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