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贸易相关知识详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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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知识学习资料 目录 一、《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知识 二、《货物贸易协议》相关知识 三、《服务贸易协议》相关知识 四、《投资协议》相关知识 五、《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相关知识 中国与东盟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签订了五大法律文件: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10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简称《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11月29日,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老挝万象召开,在温家宝总理和东盟国领导人的见证下,时任商务部部长薄熙来与东盟十国的经济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简称《货物贸易协议》)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各国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以下简称《》)2009年8月15日,在曼谷举行的第八次中国东盟经贸部长会议上,中国与东盟10国的经贸部长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这标志着,备受关注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主要法律程序已经基本完成,从而将确保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于年如期建成。WTO承诺的基础上,相互逐步取消绝大多数产品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开放服务业和投资市场,实现贸易、投资的全面自由化。 2.东南亚国家。东南亚总共有11个国家: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帝汶。其中东帝汶是经全民公决后,于2002年5月20日从印度尼西亚独立出来的,是东南亚最年轻的国家。 3.东盟。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及其整体简称,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包括: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通常将其整体简称为“东盟”或“东盟各成员国”,单独提及一国时简称“东盟成员国。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由中国和东盟10国建立的自由贸易区,习惯上,一般中国人叫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东盟国家称为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ACFTA)。两者包涵一样的意义和内容。 一、《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相关知识 1.关于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决定 2001年11月6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斯里巴加湾东盟—中国领导人会议上作出了关于经济合作框架和在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决定。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新老成员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老成员国为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简称东盟老六国)。新成员国为柬埔寨王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缅甸联邦,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简称东盟新四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 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首都金边市召开的东盟和中国(10+1)领导人会议上,中国国务院总理朱鎔基和东盟10国领导人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本协议以英文书就,一式两份。本协议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共16个条款,确定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框架。 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他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逐步取消。 5.谈判时间安排 货物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要求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并要求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 6.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时间安排 双方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的关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国建成贸易区,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国建成贸易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7.“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使双方享受到自由贸易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第一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8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其中,中国和东盟老六国不迟于2006年将有关产品税率减至0;中国和东盟新四国不迟于2010年减至0。 8.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时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中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中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9.有关贸易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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