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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车 购 税
一、现行车辆购置税的基本政策规定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
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人。具体应税行为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
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
3、自产自用行为,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
于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构成了应税行为。
4、受赠使用行为,指接受他人馈赠。
5、获奖使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我国毗邻国家的单位和个人在我国内地登记
上牌的车辆,不征收车辆购置税。
上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
以及其他单位。
上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他个人。泛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
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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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
(1)轻便摩托车: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气缸总排量不
大于50cm3的两个或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二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
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3)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发动机气缸总排量大
于50cm3,空车质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3、电车
(1)无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共车
辆;
(2)有轨电车: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4、挂车
(1)全挂车: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车辆;
(2)半挂车: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共同承载,由牵引车牵引行驶的车
辆。
5、农用运输车
(1)三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2)四轮农用运输车: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
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车辆购置税的税率10%
(四)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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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购置税的纳税环节是纳税人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
辆登记注册前。
2、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即应税车辆在
课征车辆购置税后再发生转售、赠送行为的,购买者或受赠者在办理车辆过
户、转籍手续时,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免(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减)税范围
的,应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前或者办理变更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缴纳车辆购
置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1、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包括纳税人
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
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
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当纳税人购车发票的价格未扣除增值税税款而发生价款与增值税税款
合并收取的,在确定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时,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
售价格。其换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增值
税税率或征收率)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税价格的计
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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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委托代
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即非贸易方式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公式中的“关税”,是指由海关课征的进口车辆的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公式中的“消费税,是指进口车辆应由海关代征的消费税。计算公
式为: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经海关审查确认
的有关完税证明资料确定。
(3)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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