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的项目公司并购律师实务.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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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的项目公司并购律师实务

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律师实务 主讲人:王龙兴 引言: 今天咱们交流的是房地产项目或者公司的并购,我主要讲六方面的内容:第一,跟房地产公司项目并购有关的一些重要知识点。第二,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动机,为什么要做并购,有什么样的动机。第三,是房地产项目或者公司并购的主要方式和决定因素,实践操作当中都有什么样的方式,每种方式都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第四,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的主要环节,都有哪些环节以及在哪个环节当中经常发生哪些问题。第五,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疑难问题的探讨,在并购过程中或者并购以后发生的一些问题,而且这种问题可能在实践当中比较难以处理和探讨。第六,作为律师怎么去接谈房地产项目或者公司并购的业务。主要讲这六方面的问题,希望在讲的过程中大家互动。 第一部分??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有关的重要知识点 一、获取房地产项目的几种方式 咱们去做房地产公司或者公司的并购我们都有哪几种方式,比如你想做房地产开发,你要去拿项目,都有哪几种方式?我做了总结归类:一种是直接方式,一种是间接的方式。 (一)直接方式 在直接方式里,现在政府公开的招投标、招拍挂是现在主流的方式,是直接获取项目的一种方式。在直接方式里,公开招拍挂这种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这三种方式,现在很多财务挂牌比较多,当然也有一些招标的,拍卖相对来说少一些,特别是现在因为土地价格太高,政府为了溢价不太倡导用这种拍卖的方式来做,现在挂牌的比较多。 招拍挂的范围。哪些土地必须得招牌挂,哪些土地是可以协议出让的,这需要明确,经营性用地都需要以招拍挂的方式获取,还有一种非经营性用地,但有两个以上的用地者也需要用招拍挂的方式进行出让,协议出让范围非常窄,现在在开发区和科技园区的科技产业项目可以以协议的方式取得,其它的话要通过公开的招拍挂方式取得。 另外,招拍挂里面规则我们也要弄清楚,国土资源部有一些具体的规定,大家可以去看,最主要的规则一个是招标,招标不一定出价最高就能拿到,而是综合评标,这个方案可能比较适合这个项目,符合政府的定位,可能你就能拿到,不一定出价最高,还有一种是挂牌、拍卖,主要以出价最高的方式来取得,所以规则是不同的。 直接取得的方式就是房地产项目的转让,原来公司有的项目现在不想要了,想出让,这种情况直接以转让的方式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但在房地产的直接转让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有个限制,第一,已经支付全部土地的出让金全部已经支付完,并且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证,这是一个条件,第二个条件要完成开发的总成仔额要达到25%以上才能进行转让,如果房屋已经建成了,要持有房屋的所有权证,这是直接转让的一个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但我们在实践操作中,做项目转让时,很多情况是没有达到条件的,但又想卖,对方也想买,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非常多,怎么办?这种没有达到开发的条件,法律规定25%的投资条件然后又转让,而且签署了项目的转让协议,这种情况下效率是怎么样的,在实践当中怎么处理,前几年这种案例非常多,前几年给你转了,转完以后,这种土地价格往上涨了,因为法律规定有限制条件,所以以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件来主张你的合同是无效的,然后让你把项目返回来,前几年这种纠纷非常多。 案例:2005年有一块500亩的土地,当时转让的价格是2亿,每平米600块钱左右,卖完以后,土地市场价格往上涨,所以转让一方向法院主张这个合同是无效的,理由是这个合同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限制条件,所以主张合同无效。没有达到条件的情况下,项目的转让协议是不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五项无效的情形:一是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第二,损害国家集体;第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第四,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第五项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刚才这个律师说得很好,《合同法》52条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怎么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做了限制性的解释,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也就意味着如果我所违反的不是效力性规定,是管理性规定,那么并不必然产生无效的后果。《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有一条规定:投资达到25%以上才转让这个项目、土地,那这到底是一个管理性规定还是效力性规定,作为管理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怎么去鉴别? 【学员:如果是国家利益的话就是效力性规定,如果是当事人利益,就是一个管理性规定】 那国家利益怎么判断?比如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如果是损害了国有银行或者国有企业的利益,能不能视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学员:不能。】 那什么是国家利益? 【学员:社会公共利益。】 对,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比“国家利益”更为恰当,如果这个规定本身是为了防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那么就属于效力性规定,从理论上讲你这个说法是对的,到底怎么鉴别是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效力性规定看两个条件: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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