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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 总 则 1.1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 1.3 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1.4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 基本规定 2.1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导则》的规定。 2.2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2.3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2.5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2.5.1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2.5.2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2.5.3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3.1 建设单位 3.1.1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3.1.2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3.1.3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4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3.1.5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3.1.6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3.2 设计单位 3.2.1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3.2.2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3.3 施工单位 3.3.1 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2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3.3.3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3.3.4 根据经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3.3.5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3.3.6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3.4 监理单位 3.4.1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3.4.2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4.3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4.4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4.1 设计 4.1.1 住宅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mm。 4.1.2 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 4.1.3 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120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6@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房屋两端顶层砌体沿高度方向应设置间隔不大于1.3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φ8。 4.1.4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厚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4.1.5 顶层圈梁高度不宜超过240mm。顶层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小于M7.5。 4.1.6 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 4.1.7 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粉刷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4.1.8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4.1.9 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墙面应采取满铺钢丝网粉刷等必要的措施。 4.1.10 外墙应采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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