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的司并购重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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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的司并购重组

第八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研讨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务(主讲人:华泰联合刘晓丹) 资产重组的类别 项目 借壳上市 整体上市 产业并购 买方交易目的 改善公司基本面 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产业并购 卖方交易目的 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 变现退出 控股权是否发生变化 是 否 否 主业是否发生变化 是 否 否 是否关联交易 不确定 是 否 在整体上市操作中,控股股东先收不规范的标的资产,放在体外,待规范后再装入上市公司。该种情况是否违背大股东做出的同业禁止承诺,是否属于套利行为,证监会相关部门正在论证中。 并购市场未来发展的趋势 市场化的产业并购是并购市场未来发展的方向,但是目前的监管体系未跟上市场化进程,现有的《收购管理办法》和《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规仍偏向于审核借壳上市和整体上市。市场急需建立新的法规体系。 1、并购重组新规则 (1)对借壳上市提出了具体要求,逐步与IPO趋同 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进一步拓宽兼并重组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产业并购可使用于配套融资操作,收购方发行股票购买资产,部分可用现金支付,配套资金占交易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5%。在《重组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或者产业整合,增强与现有主营业务的协同效应,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审核机制新动向 (1)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融资同步进行,提高市场效率 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融资同步进行,实行“一站式”核准。 (2)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产业整合 明确在公司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外的其他非关联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考虑到相关标准和条件应当适应多层次市场发展实际,区别不同类型公司设定标准。 (3)研究并试行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 证监会研究论证以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并购重组为导向,在并购重组项目审核中,设立“快、中、慢”三条通道,实行分道制审核。 3、市场的新变化 (1)发行市场变化 目前,企业质量在下滑,审核力度不断增强,IPO过会率在下降。如果,企业无法实现IPO,可以考虑被上市公司收购。 (2)交易市场变化 二级市场整体市盈水平下降,估值降低,并购重组达成交易可能性增加。 并购重组是在满足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利益诉求基础上,达到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并购重组的走向取决于证券发行市场的走向。 借壳上市 1、借壳上市新规定 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标的资产类别 家数 合计交易金额 平均交易金额 金融类(证券公司) 7 917.92 131.13 矿业资源类企业 14 340.68 24.33 房地产企业 50 681.84 13.64 文化传媒业 7 147.03 21.00 矿业资源类企业和房地产企业选择借壳上市较多,主要是因为他们采用假设开发法和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估值水平较高。 文化传媒企业选择借壳上市较多,主要是因为大多从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中主体存续时间超过三年和三年连续盈利的要求。 3、借壳上市关注要点 (1)收购方收购能力 收购方需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且最近一年经过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说明收购方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资金和资产的支付能力,如现金收购则需开具相应规模的银行存款证明,如资产支付则需说明资产重组(支付)的整体方案。 (2)收购方诚信记录 需要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外围主管部门为收购方开具证明(或说明),以证明收购方在以往的经营过程中无重大不良行为,资信良好。 (3)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披露 需要对收购方的产权结构进行详细披露,最终需要披露到自然人持股,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层级。若构成一致行动人则履行同样披露义务。 (4)内幕交易的控制 收购方及其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上述人员的家属),和参与本次收购的中介机构在本次收购前六个月内不得有买卖目标公司股份之行为,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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