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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的产的伦理学和经济学

私有财产的伦理学和经济学 作者:汉斯-赫尔曼·霍普(Hans-Hermann Hoppe ) 王文玉译,2006-9-16 I. 社会秩序问题 孤岛上的鲁宾逊可以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情。对于他来说,根本不存在有秩序的人类行为— 社会协作—准则问题。只有当第二个人,星期五,来到这个岛上时,这个问题才会出现。尽 管如此,只要没有稀缺性,这个问题仍然无关紧要。假设该岛是个伊甸园,所有身外之物都 极为丰富。它们是“ 自由物品”,就像我们呼吸的空气那样的“ 自由”物品。无论鲁宾逊用这些 物品做什么,关于这种物品,它的行为既不影响他自己的未来供给,也不影响星期五的当前 和未来供给。反过来也是如此。所以,关于这些物品的使用,鲁宾逊和星期五之间不可能发 生冲突。只有在物品稀缺的情况下,冲突才有可能发生,才有必要建立准则,使没有冲突的 有秩序社会协作成为可能。 在伊甸园里,只有两样东西是稀缺的:一个人的身体和他站立的地方。鲁宾逊和星期五各自 只有一个身体,而且在同一时刻,一个身体只能站立在一个地方。因此,即使是在伊甸园里, 鲁宾逊和星期五之间也能发生冲突:两个人无法在同一时刻占领同一空间。所以,即使是在 伊甸园里,也必须建立有序的社会行为准则—正当地放置和移动身体的准则。走出伊甸园, 在有稀缺性的现实世界里,更需要准则。这些准则不仅要协调个人身体的使用,而且要协调 每一件稀缺物品的使用,消除可能发生的冲突。这就是社会秩序问题。 II. 解决办法:私有财产和先占 在社会和政治思想史中,人们曾经为社会秩序问题提出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这些相互不一 致的建议造成的一个事实是,今天人们通常认为,要找到惟一的“正确”解决办法纯属幻想。 然而,正如我将要证明的那样,这样一个正确答案是存在的,从而没有理由向道德相对论屈 服。这个解决办法是人们已经知道了几百年的答案,甚至更早(1) 。 在现代,这个古老而简 单的解决办法,在罗斯巴德(Murray N. Rothbard )的著作中,得到了最清楚和最令人信 服的阐述(2)。 接下来,我首先以伊甸园为例,简述这个解决办法,然后将其推广到稀缺性普遍存在的“现 实”世界,最后解释为什么唯有这个答案是正确的。 在伊甸园中,提供这个解决办法的是一个简单的准则:每个人都可以把自己的身体放置和移 动到他喜欢的任何地方,倘若没有人已经站在那儿和占据同一空间。走出伊甸园,来到稀缺 性普遍存在的现实世界,提供这个解决办法的准则是:每个人都正当地拥有自己的身体、他 占据并以他的身体为手段加以利用的地方和自然赠予的物品,倘若没有人在他之前占据或利 用相同地方和物品。一个人对“最先占有”的地方和物品的所有权,意味着他有权按照他认为 合适的方式利用和改造这些地方和物品,倘若他不因此而强迫改变另一个人占有的地方和物 品的有形完整性。尤其是,一旦一个地方和一件物品被人占有了,用洛克的话说,通过“把 自己的劳动”与之混合,这个地方和物品的所有权的获得方式就只能是其财产权从原先的所 有者向后来的所有者的自愿契约转让。 值得指出的是,依照广为流行的道德相对论,把最先占有和私有财产作为社会秩序问题的一 个解决办法的想法完全符合我们的道德“直觉” 。十分荒谬的是,一个人不应该正当地拥有他 的身体、他先于他人利用的地方和物品,以及他用自己的身体生产出来的东西。如果不是他 本人,谁应该是它们的所有者呢?事实上,绝大多数人,包括孩子和未开化的人,都遵从这 个准则,将其当作理所当然的事情来做。 道德直觉固然重要,毕竟不是证明。然而,我们的道德直觉的真实性有一个证明。 这个证明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一个人要否认最先占有和私有财产制度的有效性,那 么,随之而来的结果是:如果 A 不拥有他自己的身体、他最先占有的地方和物品、用这个 身体生产出来的物品以及通过自愿(契约)的方式从原来的所有者那里获得的东西,那么, 只剩下两个选择:要么另一个人B 拥有A 的身体、A 最先占有的地方和物品以及A 生产或 获得的东西;要么A 和B 是所有身体、地方和物品的等额共同所有者。在第一种情况下,A 成了B 的奴隶和剥削对象。B 拥有A 的身体以及A 最先占有、生产和获得的所有地方和物 品,但A 不能反过来拥有B 的身体以及B 最先占有、生产和获得的物品。于是,在这个准 则下,有截然不同的两类人,下等人A 和上等人B,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 。因此,这样的 准则决不能被当作一个道德规范而适用于每个有人格的人(理性的动物)。从一开始,这样 的准则就不可能被广为接受,从而无法要求代表法律。一个准则要想成为法律,一个正义的 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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