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的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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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的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

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技巧 2006-11-1 知识产权由英文“INTEI,I,ECTUAL PROPERTY ”翻译而来,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 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主要由著作权(又称版权) 、专利权、商标权等几大板块构成。 因为知识是产权,所以它与财产权益紧紧相连,密不可分。但提起知识产权,很多人会误认为只 有高科技企业才关心,其实不然,任何企业都有知识产权,企业商号、注册商标、商业秘密都是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国际问题。在国内企业另起炉灶的现象特别普遍,这与国内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有关。 技术转让的风险规避 在技术转让合同中,容易出现哪些漏洞?销路不畅能否作为解除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定理由?如何甄 别新闻媒体登载的技术转让信息的真实性?技术合同的受让方如何免于转让方的民事欺诈? 典型案例 技术转让合同是技术持有方将自己的技术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并从中获得报酬而由技术持有方和 被许可实施方签订的合同。 张某原是某热电厂粉煤灰综合利用方案实施负责人,他从磁化粉煤灰和硝酸磷复合肥的工艺流程 中得到启发,于1997 年9 月利用业余时间着手“高效磁化复合肥”的研究,经过初试和第二代 产品的试验后,于1998 年8 月28 日正式拿出在实验室试制的第三代产品的样品,经某农业大学 土化系化验分析,各种有效营养成分的含量均达到或接近要求。 张某的研究引起了单位重视,有关部门通知张某为技术鉴定做准备,告之于1998 年底前必须通 过鉴定。为了抢时间,张某不得不在尚未作规定试验的惺况F 仓促上阵。1998 年 11 月15 日, 市科委主持召开了高效磁化复合肥成果鉴定会。张某在会上宣读研究报告,对一些关键数据作了 虚假说明,夸大其产品的作用。为了检验顺利过关,张某将进口复合肥加入磁化粉煤灰,作为小 批量试制的第三代产品,送往相关单位化验,并将化验结果提交给鉴定委员会。鉴足委员会在听 取和讨论了试验研究报告、工艺试验分析报告,农田试验及经济分析报告后,通过了对高效磁化 复合肥技术的鉴定。 通过当地电视台和报社等媒体的宣传,张某的这项技术一下传扬开去。1999 年2 月,山西某化 肥厂获悉了这一技术的转让信息,并结识了该技术的持确人张某,表达了购买技术意愿。1999 年3 月,双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规定由张某把“高效磁化复合肥”第二代的技术转让给某复 合肥厂,并到该厂指导生产高效磁化复合肥,复合肥厂向张某交付技术转让费7 万元。双方签订 了几个有关的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了更加明确地规定。 复合肥厂得到磁化复合肥技术后,由生产磷肥转产复合肥,第一年生产形式出现转机, 销路很好,但是到了第二年,磁化复合肥的销量急剧下降,复合月巴J 产品大量积压,资金周转 出现困难,再度陷于困顿。经调查,才发现第二代高效磁化复合肥的功效并没有像张某夸说的那 样好,甚至不如其他厂家生产的复合肥功效好。因此,复合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某转让 不合格技术,给复合肥厂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要求张赔偿其损失,张某辩称:tt 高效磁化复 合肥”是通过了技术鉴定的,不会有问题,销路不好不能归责于技术不合格,主要是由于复合肥 厂经营不善造成的,因此,应由复合肥厂负担其损失。 ■风险评析 技术转让合同中,存在以下风险: 1?所转让的技术具有不可实施性 在一般的技术转让合同中,不能把销路不好归因于技术本身,影响销路的原因很多,如市场情况、 销售环节等。但本案中,张某转让技术不成功是销路 F 降的主要原因,转让合同时含有欺诈故 意,其应负主要责任。技术持有人所持有的实际是并不成熟的技术,不具有可实施性,这是转让 合同中常见的一种风险。 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技术的成熟程度是交付的前提,所以经常出现将尚不成熟的技术当作成熟的 技术,非专利产品当作专利产品进行转让。还有的是将尚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成果作为已成为商 品的技术成果进行转让,而使受让方承担更高的费用继续进行试制、提高、完善、成型,因此往 往得不偿失。 2 .利用包销条款对欺诈受让方 包销条款是指技术持有人,将技术转让或许可给受让方后,为增加技术转让的吸引力,减少受 让方对投资风险的畏惧,承诺全部承销受让方根据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技术受让方一般认为合同 实施后稳赚不赔,从而草率地签下合同。这种包销条款一般很难履行,并且很难追究欺诈人的法 律责任。欺诈人往往利用包销条款虚夸产品的销售量,诱使对方支付较高的技术转让费,甚至提 供市场可行性报告、技术实施计划等材料,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以种种借口拒绝包销产品,或以 极低的价格回购,使生产方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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