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_王月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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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_王月华

第 卷第 期 北京教育学院学报 27 1 Vol.27 No.1 年 月 2013 2 JOURNAL OF BEIJING INSTTTUTE OF EDUCATION Feb.2013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 王 月华 **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46) 摘要:我 国现行立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是“三级所有”的 乡(镇)农 民集体 所有、村农 民集体所有、村 内农 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 民集体所有的形式,但关 于“农 民集体” 概念不明确、含糊不清 ,造成 了主体的虚位性 。学术界对此展开 了深刻细致的探讨 ,形成 了各 种观点,但均有不合理的 因素,难 以与我 国的实际相符合。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划分为 自然人 、 法人和其他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的法律属性应为法人。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主体;法人属性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DF452 A 1008-228X(2013)01-0015-05 [ ] 1 新中国的改革 年从农村开始 经过了 得以实现的关键 我国 宪法 第 条第 款 1978 , 。 《 》 10 2 多年的发展 确立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规定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 30 , :“ , 为主要形式的土地使用制度 推动了农村经济 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 , , ; 和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但我国现有法律规范 留地 自留山 也属于集体所有 年施行的 。 、 , 。 ”1986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规定为 农民集 民法通则 第 条第 款将 宪法 中的 集体 “ 《 》 74 2 《 》 “ 体 而这一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 反过来又导 所有 具体规定为 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 ”, , ” :“ 致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确定性和虚 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由村农业合作社等农业集 , 位性 在进一步促进农村改革的过程中 首先要 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 。 , 。 阐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属性 笔 于乡 镇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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