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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土地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注民生、创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切实保护建筑施工领域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
二、范围
凡是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三、实施办法
(一)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1、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递交:
对于注册地在xx市的建筑业企业(简称本地企业)按下列规定任选一项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
(1)以企业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按企业等级区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4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30万元。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3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20万元;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2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10万元。
(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0.8%。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0.7%;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下调至0.5%。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对于注册地在xx市外的建筑业企业(简称外地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
外地企业在临承接业务,实行企业基本保证金和具体项目保证金两项同时递交制度。企业自首次进临承接业务之日起一周内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基本保证金10万元。再以具体工程项目为单位,递交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1.5%。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在临具体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1.2%,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1%,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凡未办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
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按照下列规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退还条件:
(1)外地企业不在xx承接业务,需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其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全部通过竣工验收,并结清所有民工工资,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现象。
(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退还保证金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通过竣工验收,并且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有投诉的工程必须已经全部解决。
退还时间:符合退还条件的在春节后一个月(即农历二月初一以后)退还。如春节期间有投诉但已全解决,退还时间顺延3个月(即农历五月初一以后),春节期间有投诉仍未完全解决的,延至下年度二月初一后退还。
退还程序:
1、由施工企业填写《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一并递交竣工验收证明、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发票、公司帐户及收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建筑业协会财务按原发票退回民工工资保证金,汇到公司帐户。
(二)施工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必须按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三)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1、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企业应成立劳资管理机构,建立民工花名册、民工记
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按月结清工帐,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将资料存档二年以上备查。建议施工企业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公司劳资管理机构应每月派人到工地监督民工工资的发放。一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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