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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出台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医疗管理制度
为保障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卫基发()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字[]22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职责
(一)行政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职责是:
1、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3、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
4、研究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维护参合者权益;
5、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违纪行为;
6、定期向县委、县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业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管委会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农合中心),其职责是:
1、执行管委会决定,负责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
2、按照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合作医疗基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
3、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等情况;
4、及时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5、按时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三)定点医疗机构及其职责
1、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统筹、住院统筹及慢病门诊三种。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村卫生室标准并经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验收合格的村卫生室,各镇卫生院。
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县医院、县中医院、京东医院、妇幼医院、安康医院、县医院妇产医院、17所镇卫生院;市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市开滦医院、工人医院、人民医院、协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市五院)、传染病医院、骨伤医院(市二院)、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255医院、市中医院、开滦精神卫生中心。
慢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能够提供合法票据的各级公立医院。
2、各级医疗机构执行标准:
妇幼医院、安康医院、县医院妇产医院、17所镇卫生院执行镇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县医院、中医院、京东医院执行县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市开滦医院、工人医院、人民医院、协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院(市五院)、传染病医院、骨伤医院(市二院)、华北煤炭医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第255医院、市中医院、开滦精神卫生中心执行市级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非定点医院补偿标准。
3、县农合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如下职责:
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的诊疗服务;
严格掌握治疗原则,坚持合理用药,并严格按规定用药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执行,目录内药品使用率镇级医疗机构在96%以上,县级医疗机构在90%以上,具体要求由县农合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严格执行,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的,需经患者同意并签字;
药品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国家规定,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使用合作医疗统一表册,并定期汇总报送;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使用全省统一软件,做到出院即报。
二、基金筹集及信息录入
(一)筹资标准:采取个人出资与中央、省、县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财政补助资金2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00元;省、县财政补助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00元),年度筹资标准为每人共计230元。首先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再按每名参合农民25元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其余用于住院统筹、慢性病门诊补偿、分娩定额补偿。
(二)筹资方法:由县农合中心在县财政设立专用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参合者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村委会、镇政府的程序逐级上缴,各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个人缴费部分的筹集工作。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孤寡老人、烈属、七至十级伤残军人、带病复员军人、残联颁发残疾证的残疾人,由民政局、残联负责提供名单,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资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但其父母当年已经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新农合,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与其母亲合并计算,直至当地一人最高封顶线。新生儿当年不再缴纳个人参合费用,也不统计为当年新农合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也不追加相应的补助资金。
(三)缴费时间:每年11月底前完成缴费,个人上缴资金一次到位,中途不退还、不补办。
(四)信息录入:各镇政府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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