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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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切实推进我县基层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加大对目标工作的落实力度,继续深化“三项重点工作”,确保年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真正做到以科学的目标管理人,以规范的制度约束人,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县基层司法所及全体司法助理员。 二、考核内容 三、考核时间 另行通知 四、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局党组成员及相关科室人员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职能科室根据相关客观数据和情况,查资料、看实地。考核严格按照标准评定分值,并当场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限期整改。 五、考核结果运用 1、年度综合考核排名在全县前四名且基本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司法所,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确定名次。 2、年度综合考核排在前七名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其中:司法助理员5名,协管员2名)作为先进个人,并颁发荣誉证书。 3、年度综合考核获奖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作为上报出席县、市、省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主要依据。 4、年度综合考核末位的,局党组对该所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目标考核末位的,对该所负责人进行调整。 5、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向各镇党委、政府通报。 六、奖惩措施 (一)司法所考评加分项 1、上年度集体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表彰的,按省、市、县分别加1.5分、1分、0.5分; 2、业务工作有创新,并召开现场会予以推广的,按省、市、县分别加8分、4分、2分; 3、被推荐接受迎接国家、省检查调研的加3、1分; 4、宣传报道在市级报刊上登载的,每篇加1分,在省级报刊登载的每篇加2分,同一报道以最高标准记算; 工作信息被市局采用的每条加0.2分,被省厅采用的每条加0.5分,此项总分最高奖5分; 5、被推荐接受国家、省检查,分别加3分、1分; 6、与上年度综合考评相比,每进一位加0.5分。 (二)个人加分项 上年度个人受到县委、县政府以上或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表彰的按省、市、县分别加4分、3分、2分; 被评为镇级优秀公务员的加1分; 此项加分不重复记算。 (三)司法所考核减分项 1、迎接省、市、县调研、检查被通报批评,为司法行政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的,扣3分; 2、社区矫正对象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重新犯罪,被上级机关责任追究,通报批评的,扣5分。 3、在效能建设、创先争优、文明创建工作中工作人员被县通报每人每次扣2分。 (四)个人考核扣分项 1、在效能建设、创先争优、文明创建工作中被县通报一次扣2分; 2、不依法办事,作风不实,群众举报经查核实的,每次扣2分。 七、一票否决 1、基层站所民主评议中位列所在镇末位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规定的,所和个人当年均不得评先评优。 2、司法所工作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按县效能建设具体规定执行,被县效能办通报2次的,该所及个人均不得评先评优。 3、作风不实,不依法办事,经群众举报年内达2次,且核查属实的,其个人不得评先评优。 此考核办法由局考核小组负责解释。司法所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责任编辑: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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