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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教育行政权边界综述教育行政论文
中国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公众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包括教育投入的问题、教育公平的问题、城乡教育差异问题、高校自主权问题、高考改革问题,等等。通过对纷繁复杂的各种教育问题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各种教育问题的产生或解决,又都指向教育行政权力的问题,有的是因为教育行政权力的滥用、误用或不用而产生,有的则依赖于教育行政权力的合理介入才能得以解决。实际上,中国是一个行政主导教育的国家,绝大多数的教育问题最后都指向教育行政权力。所以,明晰教育行政权力之有所为、有所不为的边界,让教育行政权力科学运作,就成为解决中国教育问题的关键。
一、教育行政权力边界的构成
根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理,行使行政权需要遵守两大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教育行政权就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国家教育事务活动中享有的权力。教育行政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同样需要遵守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这两大基本原则。那么,教育行政权该如何遵守这两大原则呢?笔者认为,这就要求教育行政权力遵守三大边界: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教育行政权应遵守法制边界;根据行政合理性原则,教育行政权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应遵守基于教育规律的教育领域专业边界,还要遵守面向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边界(见图1)。由图1可见,教育行政权首先需要遵守法制边界。但是,法制都有自由裁量权的空间缺口,教育行政权会凭借自由裁量权而突破法制边界。这时候,教育行政权应遵守基于教育特殊规律的专业边界。但是,基于教育特殊规律的专业边界也可能有弹性缺口,这时候,教育行政权还应遵守价值边界。
(一)教育行政权力的法制边界
1.依法行政的理论基础。依法行政渊源于宪法确立的法治原则,它是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在中国,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虽晚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却是中国宪法实施、民主法制完善和法治观念深化的必然结果。首先,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有其宪法基础。中国宪法总纲中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中国法制精神的中心内容和高度概括,也是中国确立依法行政原则的宪法基础。此外,中国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地位及职权的规定,均为依法行政原则的提出奠定了宪法基础。其次,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也是以中国民主制度为基础的。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机关执行法律就是代表人民并按人民意志进行国家行政管理。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是否坚持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原则的实现程度。第三,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政管理作为国家管理中涉及面最广、任务最重的一个领域,其法制化程度将直接和主要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实现程度。第四,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也是依法治国思想和法治观念深化的必然结果。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人们逐步认识到,在现代各种国家职能中,行政职能占主导地位,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掌握着相当大的决策权、执法权和管理权。坚持依法行政,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对于有效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加速依法治国进程是至关重要的。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的主体工程,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
2.教育依法行政的“法”之范围。教育行政要依法,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这里存在一个“法”之标准或“法”之范围的问题。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中的“法”是指法律法规,这样就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排除在外。有的学者认为,依“法”行政中的“法”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是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毫无疑问是教育行政权力的依据。至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否成为教育行政权力的依据,笔者认为,可以分两个层次来分析。第一个层次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等行政立法行为,其本身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应该首先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制定“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普遍行政行为,也是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也应该有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立法作为依据。第二个层次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生效以后,它们可以作为下级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权力的依据,因为行政机关有服从上级行政机关的组织原则。
(二)教育行政权的专业边界
作为行政权力的教育行政权,其管理对象是教育。而教育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的特殊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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