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农田水利设备养护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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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农田水利设备养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规范与加强我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有效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管、用长效机制,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所在乡镇、村管理使用,明确产权归属。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产权所有人有责任和义务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和细则,订立各项管护合同,使管理养护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工程长期正常运转。 第三条本办所称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包括小型水库、山塘、灌排小型泵站、小型水闸、灌排明渠、地下涵管管道、喷灌微灌、小圩区堤防等工程设施的管护与岁修。类似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为切实加强对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体制机制改革工作有序开展,区政府成立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财政、水利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区水利、财政、农办、发改、农业、审计、国土、各乡镇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 第五条区水利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并指导乡镇本区域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审核乡镇编制上报的年度管理养护方案和管护经费测算;制定完善全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办法以及考核办法;组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督促、考核;指导乡镇、村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组织。 第六条区政府把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经费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筹集全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资金;负责管护资金预算的审核;参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七条各乡镇政府均成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养护机构。主要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的落实、检查、指导;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乡镇配套资金纳入乡镇年度预算;编制本乡镇的管理养护方案及年度资金测算;负责足额落实管理养护专项配套资金;指导各村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小组;督促指导各村规范实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监督审核各村的管护经费使用情况;汇总本乡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及有关资料存档。 第八条各行政村主要负责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养护小组,组建管理养护队伍;负责本村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工作的落实、监督;制定本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工作的章程、制度和具体可操作的管理养护细则;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筹集管理村级养护经费;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档案,内容包括:工程设施情况,受益户情况,管理养护要求,管理养护工作台账,年度考核情况及管理养护人员配备情况等。 第三章管理养护模式 第九条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在地行政村成立管理养护小组,一个行政村成立一个管理养护小组。各行政村应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理养护制度和措施,对所管理养护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安全运行负责,协调本区域内水事纠纷,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保护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法律意识。 第十条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竣工验收后,由各有关部门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所在地乡镇或行政村办理移交手续,由产权所有单位负责落实好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一条村级管理养护小组通过“一事一议”办法向受益农户每年收取排灌水电等费用,确需进行大额投资更新维修的,除乡镇、区及以上部门补助经费及社会捐助的外,可根据受益大小计收费用,收取费用必须用于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管理养护小组要建立管理养护资金专帐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资金的使用、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或挪用。 第十二条除管理养护小组形式外,各乡镇和各行政村还可以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特点,因地制宜,因类施策,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工作。 一 聘请专职管理养护员。由行政村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范围、内容、要求、职责、期限、报酬等事项对外公开,采用竞争上岗方式,公开竞聘专职管理养护员,签订管理养护合同。专职管理养护员接受乡镇、村委会、村民的监督。 二 承包、租赁经营权。对有条件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在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的基础上,实行承包或经营权租赁。承包租赁者与行政村签订承包、承租合同。承包租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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