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河道管理方案规则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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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河道管理方案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河道管理。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城区(包括东风汽车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河道、防洪沟及其附属设施的整治、利用、保护、开发和与之相关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城区河道的日常管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区河道的主管部门。并实施本方案。市河道管理处是城区河道日常管理的工作机构。 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该行政区内的河道主管单位。 东风汽车公司是该公司各专业厂区防洪沟的主管单位。 协同做好城区河道管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园林、城建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七条城市防洪与城市建设应统筹规划。 第二章河道规划与治理 第八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九条城区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为依据。统筹水经济、水生态、水景观、水文化等涉水功能综合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办城市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河道范围内建(构)筑物必须统一纳入河道保护与利用专项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 第十一条沿河范围的建设活动应当服从城区河道规划。须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城区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 第十三条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含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及建筑、构筑物、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设施;非河道管理部门整治河道等)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区规划治理范围以外的河道,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须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占用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由于施工原因造成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损坏或者导致河道淤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和修复的责任。 第十六条河道堤防范围内发布法律、法规许可的广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市城市经营办公室负责经营管理。 第三章河道保护与清障 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河道、两岸河堤及向外延伸八米以内的地带; (二)无堤防的河道。 第十八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弃置工业废碴、建筑垃圾、泥土、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二)擅自从事爆破、采砂 石 开渠、打井、挖窖、挖塘、取土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安全的行为; (三)种植农作物及蔬菜; (四)搭建临时建筑、堆放物料、设置阻水建筑物; (五)未经批准或不按防洪规范要求擅自对河道进行整治、改道、利用; (六)已有的沿河建筑物上利用河道空间乱搭乱建; (七)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河道空间利用建筑物、沿河建筑物的生活污水直排河道; (九)上游河道两侧山体开山炸石、破坏水土保持。影响防洪安全: (十)开展集市贸易; (十一)擅自填塞河道、侵占水面及河岸通道; (十二)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十三)设立洗车点; (十四)其他损害、侵占河道及污染河道水体的行为。 第十九条禁止损毁城区河道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与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或者扩大排污口的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前。排污管口必须接入污水箱涵。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河道内采砂 石 取土; (二)河道内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修建工程设施; (三)企业或单位对河道进行整治的 第二十二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后,市、区两级防汛指挥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四章环境治理与保洁 第二十三条城区河道环境卫生与保洁实行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分工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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