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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难问题城建环保 一、解决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推进“平安**”创建工作的需要 解决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难问题有利于消释农民多年积淀在心里的重负,腾出更多精力与时间放开手脚寻求致富门路。如不及时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就等于是在抑制他们的诉求和愿望,使政府背负“叶公好龙”的负面印象。事实上农民住房难的负效应也正释放出来:一是群体上访的增多;二是给正常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弱势群体生活保障等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滋生和蔓延未批擅自占地建房现象;四是恶化干群关系,影响政府权威和形象。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住房”。目前,**县城规划区内农民住房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由于人口众多、规划滞后、土地资源紧缺等原因,规划区内农民住房难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部分农民群众住房条件十分困难,有的甚至一家三代人同住在一间简陋的平房里,良好的人居环境对农民住房困难户来说还是一种奢望。因此,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解决好农民建房难题。 (三)建设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需要 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既是强化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实现科学行政、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完成国民收入再分配任务、实现市民福利最大化、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体现,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吃穿住行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住房问题又与安居乐业高度关联,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利益,政府部门责无旁贷。 (四)顺应人民群众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 农民住房条件的改善,本身就是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标志,是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和整体升位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积极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激发农民主体活力,满足农村消费需求,改变农民生存方式,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是顺应农民消费结构升级的需要,也为城乡联动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 二、县城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通过各种切实有效措施的施行,**县城规划区内农民的居住条件有了明显改善。但由于各种原因,规划区内还存有为数不少的住房困难户。2006年,规划区内农民总户数为8455户 总人口28389人 ,人均住房占地25㎡下的困难户有859户,占农户总数的10.15%。其中,因城市、土地、水利、交通规划控制及缺少耕地指标等政府原因造成的住房困难户有593户,占总农户数的7.1%,大量的住房困难户上访和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增加均与此有关。归纳农户住房困难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各种规划相互之间衔接问题给农民建房造成障碍。近年来,“规划是龙头”的思想在我县已基本形成共识。因此,各部门都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建设、国土、水利、交通及工业园区建设等各类规划也随之完成编制。然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利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之间又因为编制部门不同和编制时间有前有后而存在着很多相互不协调的地方。比如某一地块,城市总体规划规划为建设用地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规划为基本农田用地,交通部门又规划为交通用地,造成该地块农民即使有建房的资金和土地也建不了房屋。此外,一些规划的制定,也导致某些地块、村庄的农民不能拆建、新建房屋,因为他们所在位置已经被规划为其他用途。 二是“集体土地所有制”的间接私有使部分农民建房用地难以调整。不少农民存在着“谁耕种、谁所有”的观念,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观念淡薄,使用权与所有权的概念和界限模糊。根据规定,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建设留用地或待置换用地才能用于农民的建房。据调查,我县规划区内目前提出建房申请并符合申请条件而无法审批建房的大多都是因建房用地无法落实造成的。不同一村 组 村民之间的建房地基难以调整,就连同组村民,乃至亲兄弟之间都难以调整。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土地承包时,由于绝大部分村缺乏规划实施的前瞻性,都已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土地发包给农户耕种,给农民建房用地的调整带来难度。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则更长,并且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一般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私有化,使农村建房用地难以调整。 三是农民建房审批程序繁琐,时间长,手续多。县城规划区内农民要想申请建房,按目前的程序有如下环节:首先要经过国土部门确定年度土地建设指标;其次国土部门在镇人民政府、所在村的村两委配合下,通过调查研究确定使用指标的建房户;然后国土部门对建房户建房地块进行公示;第四步由建设部门组织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确定该地块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若符合规划要求,则进行公示;这些程序顺利完成后,还要由建设部门提供“一书两证”,国土部门提供土地手续,建筑设计部门提供符合要求的建筑设计图纸,测绘放样部门按规划要求定线放样后,农民才能新建房屋。如此繁琐的程序下来,少则几个月,多则近一年的时间,再加上有些村里、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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