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行政审批论文.docVIP

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行政审批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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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行政审批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当前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强化基层工商所执法的几点建议;对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问题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工商所整体执法水平亟待提高、基层执法体制不尽完善、基层执法环境亟待改善、配强人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优化环境,为基层创造相对宽松的执法条件、改善装备,解决基层办案交通、通讯、经费支出等困难、把握原则,科学处理好严格执法与规范约束的关系、基层工商所要积极抓住工作的重点、难点和社会热点,作为改善执法环境,树立工商形象的突破口,并以此带动其它工作的开展、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重视,谋求执法工作得到理解支持,等。具体材料详见:一、当前基层工商所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工商所整体执法水平亟待提高归纳起来,工商所整体执法仍存在三种现象:一是“重罚轻纠”现象。通过调查,发现一些工商所在执法办案时,只注重对当事人罚款,而对违法行为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纠正重视程度还不够,虽然有些地方也在市场中推行了“警示预警”制度,但在实践中,这种制度没能被很好的贯彻,这在执法中就走进了“重罚轻纠”的误区。具体表现形式有: 1、只罚不纠。即对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只罚款,对已售出的存在严重隐患的产品不认真追查; 2、只打不追。一些工商所只对查到的问题进行处理,而对表面现象背后的隐患问题不注意追查。 3、手段单一。通过我们对部分工商所处罚文书的调阅,发现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行政法律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领会不深,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条款往往只有罚款一项,不会运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致使某些违法人员误认为执法机关只要罚款,不管纠正。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现象。这类现象通常表现为: 1、随意简化程序。其一,将一般程序案件作简易程序案件处理。简易程序只适用于罚款和警告两类,而且罚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但在基层执法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将没收财物、停业整顿的案件作为简易程序案件,有的将罚款几千元的案件也以简易程序处理,一味图简单省事。其二,任意简化某个程序中的某些环节。如在简易程序案件中,有的执法人员往往就只给当事人开一张处罚决定书,省略了亮证、告知等现象。 2、有意规避法定程序。其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变通处理来规避法定程序。一些被处罚的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和声誉,要求工商部门不要下处罚决定,自己以变通的方法交罚没款,如交赞助费或交管理费等,这样既可以将不计入成本的罚款变为计入成本的各项费用逃避税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门的把柄,牵制工商部门以后对自己的查处。其二,执法人员主动与当事人协商来规避法律。少数工商所鉴于当地执法环境,社会各方面的压力很大,一些执法人员为了尽快结案、息事宁人,就主动和当事人协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只要谈妥,就凭当事人的认识材料处罚。但这种行政处罚只要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工商部门将必败无疑。 3、故意违反法定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调查程序、告知程序、时效程序等。有利害关系的不回避、进行调查时不亮证、勘验后不请鉴证人签名、符合听证条件的不告知听证权、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超时限,这些问题许多执法人员觉得无关紧要,但在诉讼中往往就是这些小细节成为工商部门的死穴,只要当事人诉诸法律,工商部门极有可能“吃官司”。三是“重证据、轻规范”现象。这种现象集中体现在基层工商所的大量案卷文书中,一些工商所法律文书的制作在实践中不规范,归纳起来,主要有:1.有的文书没有执法人员的签名;2.有的案件当事人在文书上不签字,只按手印;3.有的询问笔录修改过后不要求当事人签名;4.处罚决定书和罚没收据上的当事人不一致;5.收集的证据没有提供人签字,证据来源不清;6.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内容过于简单,不反映违法事实和违法现场涉案物品的数量、质量和状态;7.复议期间和复议机关交代不准确等。上述三种现象的发生和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工商所的执法工作,虽然近三年来,我市基层工商所在执法办案的数量上有了很大的提高,每年工商所办理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百分比达到了%,但大案要案很少,万元以上的案件比率只有%。究其原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工商所缺少综合执法人员。现有的不少执法人员以前从事的是个体或企业专管工作,大多没有系统涉猎过执法知识,这就导致他们不熟悉法律、法规,不懂得执法程序、执法技巧及有关查帐、取证等专业知识,因此,这一部分人在办案过程中往往问题不断。 2、少数办案单位和执法人员思想偏差,存在一切向“钱”看的倾向,对已经流向市场、存在隐患的涉案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而且存在怕麻烦、怕费事、怕人情、怕出错的消极畏难情绪,认为差不多就可以了,没有必要深究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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