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索.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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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改革路径探索 一、中美两国法学教育历史渊源比较 美国属英美法系,独立前是英属殖民地,其法学教育发展路径独具特色。殖民时期,美国的法学教育师从英国,以授徒为主,学习法律的方式主要是留学英国,本土只在法律事务所中进行学徒式的职业训练。建国后至19世纪中期,部分放弃了法律事务的事务所改建为法学院,但此时的美国法学院只是大学中的一个附属院系,和大学本身并无直接的隶属关系。19世纪50年代以后,法学院在法律教育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成了孕育优秀法律实践者的摇篮。上世纪初,美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高潮时期,成了培养优秀法律人才的摇篮。通观美国法学教育史,可见其法学教育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包括早期的法学院也是在法律事务所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使得美国的法学教育从源头上打上了职业化的烙印。整个19世纪以前的美国,学徒是法学教育的基本模式,想当律师的人都要到律师事务所当助手。学徒式的律师从业教育无疑是粗糙的,但正是这种教育模式强化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促成了理论教育与实践需要的良性互动。 二、比较后呈现的中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一)目标定位不符合法学教育特点 法学教育目标是由其培养的人才决定的,美国的法学教育培养的是职业化的精英。这一目标可见于美国康奈尔大学前校长怀特的一段话:“我们创办法学院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其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若再辅以相当的经验,则无论其为法官,为律师,为各种公共事业,鲜有不成为造福国家的法学者”。[2]可见美国法学教育的目标首先是职业,法官、律师、公共事业都是其从业的目标,兼具学问高深、目光远大、道德高尚这些品质,足见美国的法学教育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平衡,可以定义为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中美两国法学教育目标相去甚远。建国后,我国法学教育基本沿袭前苏联模式,主要目标是培养熟悉政策、法令的政法干部。这样的定位继承了中国历史上法学教育附和官方舆论的特点,过于强化了法律的政治性,难免置我国的法学教育于政治的从属地位上。所以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首先是政治的、理论的,职业目标没有得到强化,导致我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严重脱节。以中国的司法考试为例,在中国只要具有本科学位即可报名参考,而每年的考试结果显示,具有法律本科学历的考生并不比非专业的考生具有明显优势,这表明我国的法学教育并未将职业性作为其主要目标,法科学生在校期间也没有受到足够的职业方面的训练。然而另一方面,职业性不足并不意味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是精英的,我国的法学教育对象是高中甚至初中毕业的学生,这一群体年龄小、实践经验不足、社会阅历浅,价值观、知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难免纸上谈兵。可见,在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下,法学教育体系培养的学生既不是精英的,也不是职业的,确切地说,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了一批具有法律常识的人。 (二)办学层次参差不齐 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建国后的很长时间内都是停滞的,改革开放以后,却出现了一个“野蛮生长”的阶段,30年增长了200多倍。到2008年11月,我国有634所高校设立了法律本科专业,在校法律本科生达30万,专科在校生达22万人,硕士研究生7.9万人,博士研究生1万人。[3]混杂的办学层次导致了我国法学教育学位体系不明确,相互之间边界模糊、目标不清,各教育层次之间衔接不到位。关于法学的进修班、非学历教育等乱象丛生,破坏了法学教育的整体形象。我国的法学教育并不局限于成熟的政法学院或法学院,大批未成立法学院的本科院校及部分的专科学校也都开设了法律专业,甚至有很多面向初中毕业生招生的初中中专也开设了法学专业。而法学是一门实践的学科,它需要一定的阅历及对社会认识和判断的能力,法学教育起点低造成了法科学生见地不足、人云亦云,中美法律人才差距之大便不足为奇了。美国的法学教育有自己的评估体系,全美律师协会是最为权威的评估机构,只有通过全美律师协会评估的法学院,方可成为美国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同时,美国的法学教育起点要高得多,美国的法律教育有三个主要的学位学程,JD(DoctorofJurisprudence)、LL.M.(MasterofLaws)以及S.J.D.(DoctorofJuridicalScience)。[4]其中最基础的是J.D法律博士,在这一称谓中,博士是通称,意指在法律方面比较博学多人,不是真正的博士学位,该学历相当于我国的法学学士学位,J.D是美国职业律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学历,这一学历是进一步学习法律的前提条件。可见,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后本科的精英教育,也就是学习法律的学生必须是之前已经获得了一个其他专业的本科学位,这样的生源基础提高了美国法律人才的入行门槛,法学人才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并且知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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