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制度改革法院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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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制度改革法院制度 1.司法活动多方受制。这主要表现为司法权力的行使受到种种不当干预,难以充分独立的行使。 2.功能发挥有限。尽管立法赋予了法院权力制约功能,但实际上发挥得不甚理想。在*年10月行政诉讼法正式实行后,行政案件并没有如想像的那样大幅上升。同样,现代型法院所具备的公共政策制定功能在我国几乎没有,偶有法院试图通过判决来促使某一公共政策的形成,结果却可能适得其反。实际上,尽管学术界与大众对法院功能的看法尤其理念正发生重大变化,但立法者与司法决策者的观念却并不简单如此。当然,不能不看到法院社会干预功能的大幅扩张,但比较起来,即便如此,也没有成为社会纠纷最主要、最权威的解决者。“司法最终裁判”的原则还未根本树立。 3.依法审判的异化。这主要表现在法律遵守的选择性上。由于在法律上和事实上法官都有相当自由裁量权,因而在遇到主客观种种因素合力作用致使法官依法办案得付出很大的成本时,法官总是倾向于直接或间接、公开或隐蔽地“虚置”法律而依政策或环境考虑,作出“非法式”处理结论。 4.程序制度化尚未真正确立。程序法虽然已普遍制定,但存在诸多问题。其一,非法化的现象相当普遍化。换言之,相当一部分诉讼行为尤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没有纳入或仅是为法律所简单规范,如刑事侦查领域的一些问题。其二,程序的柔性化。违反程序法制的行为大量存在且缺乏相应制裁措施,即或有制裁措施,要么处罚不重,要么难以实际贯彻。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侦查中刑讯逼供现象严重,但官方统计数据表明,每年以犯罪论处者不过数百件。同样,在民事诉讼中,争抢管辖权的现象亦存在。尽管如此,法律亦没有对违反者予以何种处置的明确规定。由此,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5.职业化程度不高。时至今日,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主要是法律)者已占有大多数。但尽管如此,多数法官所受教育并不是系统的、正规的和高层次的,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以上者在法院仅占少数。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法院者占大多数。这些人员大都边干边学,学有所偏,很难认为其具有职业法官的高水准、高素质。所以,中国法院内设的审委会定案制一直被视为具有合理性。不仅如此,司法所独有的法律方法、技巧的价值亦未获得普遍认同。虽然,审判案件需要专门知识已成共识,但这种处理方式和知识的独特价值却并未普遍关注。相反,大量引进非法律资历人员,短期培训即上岗操作表明法官职业的专业知识并非被看做高度复杂。所以,在今天的法院系统里,虽然法官们都在同一个场所里共事,但彼此无法沟通的情形并不鲜见。至于法律职业的共同观念,无论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都没有普遍树立。对对方职业的伙伴性及相互交流尤其是法官交流并未成为普遍趋势。 三、继续现代化:中国法院制度改革的难题与立场 关于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前景,必须指出两点:一是中国未来法院的进一步现代化有着良好的社会基础,社会整体上的现代化进展为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现代化铺平了道路,使法院制度改革成为内生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的渐进式改革,制度变迁的稳妥性和成功率都大为增加;二是法院制度继续现代化的困难或许要超过我们今天的想像。从社会层面观察,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反复性、艰难性使法院制度改革既不可能一蹴而就,又使多方受制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历史条件。从法院自身角度出发,法院要承受来自社会的强大压力,继续现代化的社会有着相互冲突的需要和规则,法院要在这些规则和需要之间进行周旋和做出积极的回应,既不能拒斥衍生于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需要和规则,又不能不顾及社会公正。所以,继续现代化进程中的法院必须直面更多的要求,做出更多的允诺。 但是,必须看到在法治领域,由于我们今天的法律文化(注:“法律文化”包含了法律本身、法律运转的方式以及历史上形成大量存在于现今社会之中且根深蒂固的对法律本质、法律制度结构与运转方式的态度。)进步是过去时代培育的文化的延伸,而我们过去的法文化与现代文明之间有诸多抵牾,所以,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可以凭借的自身文化资源极其有限,而且未来中国法院进一步现代化所直接面对的社会整体现代化背景错综复杂,这直接决定了未来中国法院制度现代化的复杂性和艰难性。 (一)中国法院制度改革的难题 1.乡土性中国社会的存在影响了现代法治的生成和法院的现代转型。迄今为止的中国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仍是一个费孝通意义上的乡土社会,这一方面是因为工业化程度不高,农耕文化对民众生活方式有着不可忽略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乡土社会具有结构、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在乡土社会中,个人的生活圈子狭小、人与人之间关系密切,这本身就是对主体行为的一种强有力的制约,要求人们遵守契约,不构成对他人的侵犯,而对违反乡土性规范者,社会可以对之施加惩罚。所以,乡土社会本身表现出一种对“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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