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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农业科技法制的发展及完善
1我国农业科技法制体系的内容评述
1.1我国农业科技法制体系的内容法律和政策是现代社会调控和治国互为补充的两种手段,在加快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自发挥着其独特的作用。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目标任务而确定的行动指导原则与准则,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灵活性等特点。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普适性、规范性、稳定性等特征。
1.1.1农业科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为农业科技与农村教育投入立法支持,规定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农业科技、农业教育规划,发展农业科技、教育事业。并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和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导向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对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举办的为农业服务的企业,国家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2002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是为了充分体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宏观政策导向,明确转化资金支持终点领域和技术发展方向,引导农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涉农科技型企业申请获得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规定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加强农业设施建设。
1.1.2农业科技政策《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规定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大幅度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增加重大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补贴。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大力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深化农业科研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基地和区域性农业科研中心,在机构设置、人员聘任和投资建设等方面实行新的运行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农业科技研发中心,国家在财税、金融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规定了我国农业科技发展的目标:农业科技整体实力进入世界前列,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效保障国家食物安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部署的实施意见》规定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要求到2010年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5个百分点;《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大力创新工作机制,积极引入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科技特派员、农村专业协会等成功经验和模式。同时,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特别是引导国家高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对试点县(市)开展多种方式的科技合作和对口帮扶。
1.2我国农业科技法的评论
1.2.1我国农业科技法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农业科技发展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很多关于农业科技的立法已经不适用于现阶段我国农业科技的发展状况。对农业科技立法应当抓紧制定新的法律。关于农业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已经试行了许多年,有条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有关的专门法规,以便进一步规范农业科研机构、保障农业科教经费的投入、保护农业科教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技术市场、推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将其纳入规范化、正常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这是实现科教兴农的基础和前提。有关农业科技发展的指导方针不明确,目前国家科技方针主要是在“面向、依靠、攀高峰”的基础上,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总体跟进、重点突破,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实现技术跨越式发展”的指导方针,难以形成与“三农”有效结合的机制,不能充分体现中央“三农”作为各项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的大政方针。2.2.2我国对农业科技法不够重视由于政策和法律没有认识到我国农业科技的特殊性,农业科技的地位、作用、特征、组织等缺乏强有力的政策强制和法律效力,缺乏对农业科技组织机构和人力等资源保障的相关法规,没有形成新阶段农业科技、教育、推广结合的有效机制,出现自成体系,各自为政的封闭体系。
2对我国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保持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发展农业,一靠政策、二靠科学、三靠投入,最终要靠科学技术解决问题。农业科技立法的完善,就是要通过立法,明确农业科技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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