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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制改革和完善税收管理论文 中国将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为了适应《WTO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的承诺,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修改法律的进程,现已修改了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近10部法律;国务院也修订或制定了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近20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也已清理修改了约2300份相关的法规、文件,并将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部分的税法,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实体法部分一直未进行过修改,部分法规已基本不适应WTO游戏规则的要求。因此,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制已势在必行。 根据世贸组织对成员国的要求,以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笔者认为,入世后中国税收法制改革与完善的举措是: (-)完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透明度 一是税收立法透明。论文百事通税收涉及每个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因此,在税收立法过程中,应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充分吸收合理的建议。 二是税法条文透明。WTO侯任总干事素帕说过:“WTO要求中国入世后,用国际接受的语言,公布本国的法律”。要实现税法条文透明,国家就应当对将要实施的和正在实施中的税法,采取一定的形式(如报刊刊登、电子媒体公告等)免费向社会公布。 三是税法执行透明。税务机关应将税法执行的程序、情况和结果等采取一定的方式向纳税人公开,如在办税服务厅将其以图表、文字等形式公开于显而易见之处。 另外,增强税法的透明度,除了要求中央政府应将重大税收政策变动预先公示外,还要求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税收政策变动上协调一致,地方政府不能擅自变通。 (二)加强税收立法,握高“税法”的法律层次 加强税收立法,合理地设置税收立法的框架,科学地构建中国特色的税法体系,严密地设定每部税法的内涵,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立法经验,将中国的税收立法框架定位为: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并驾齐驱的“三位一体”的税收立法框架,即税收基本法起统领、指导、管理和制约的作用,税收实体法规定权利与义务,税收程序法规范税收征纳行为的税收立法框架。具体措施应是: 一是修订完善《宪法》中关于税收的规定。巴西、加拿大等国的宪法都对国家税权的划分做出了规定。我国应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税权划分的重大原则规定写进《宪法》中,而具体原则规定则由《税收基本法》完成。 二是制定《税收基本法》或《税收法》。即制定一部包括中国根本税收制度、征收管理制度、税收司法制度等基本原则,并超越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以及各个单行税法,在整个税法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决定国家全部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的基础性的税收基本法。具体包括立法宗旨、定义性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程序、税权划分、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税务复议、税务司法等内容。 三是提高税收实体法的立法层次。加强税收立法,握高“税法”的法律层次,是法律的要求。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财政、税收和海关等的基本制度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税收实体法的立法应与税制改革相适应,并科学设定税种构成要素,各个单行税种应由以法规规范转变为以法律规范为主。对一些重要的税种,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是科学的、可行的,将条例或暂行条例提升到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增强其法律刚性;对那些比较成熟或短期内不会发生较大变化的税收政策,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布施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以行政规章尤其是以内部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税收政策。 四是完善税收程序法。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于200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到目前《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还未制定出来。没有《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确定的一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条文规定便无法落实。因此国务院应尽快颁布《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此外,国家还应制定《税务代理法》、《纳税人权利保护法》等法律。 (三)坚持依法征税,依法处罚税收违法行为 目前,税务机关在税务执法上仍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这不符合WTO规则。究其原因,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因此,我们应当以人为本,采取措施,切实提高税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依法治税。具体措施是: 一是严格执行税收实体法。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法中应严格按照各税收实体法的规定,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税,依率计征。 二是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程序法。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尤其是听证程序,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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