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鸡定点宰杀管控方案.doc

  1. 1、本文档共12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羊鸡定点宰杀管控方案.doc

羊鸡定点宰杀管控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实施方案》,切实加强我区羊鸡屠宰管理,提高羊鸡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我区定于今年11月20日开始,在全区实施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以关注民生,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为目的。按照稳妥慎重、积极推进、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羊、鸡定点屠宰工作,逐步健全完善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及肉品市场的监管体系,实现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和市场准入,确保全区肉品市场安全、稳定、繁荣。 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13年11月2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羊、鸡定点屠宰。按照《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实施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区域内,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羊鸡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的家禽除外),其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工作目标 实施羊鸡定点屠宰管理后,根据我区实际,在集贸市场、商超、餐饮、食堂、食品加工等方面同时推进,力争在半年的时间内全区羊鸡定点屠宰率达到90%;羊鸡定点屠宰用肉率达到85%。 实施内容 (一)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 1、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立必须符合《省牛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设置规划》。 2、羊鸡定点屠宰厂(点)设立的条件必须符合《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羊鸡定点屠宰管理的有关规定。 3、报批程序。设立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报批程序,要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实施牛羊鸡定点屠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商运行字[2007]21号)和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牛羊鸡定点屠宰厂审批中几个事项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由申请设立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单位或个人向区商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商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核合格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人民政府备案。然后由市商务部门向社会公布被确定批准的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名单,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应持定点屠宰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的工作规范 1、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将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区的显著位置。 2、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 3、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国家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羊鸡,并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羊鸡屠宰同步进行。 羊鸡定点屠宰厂(点)生产的羊鸡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对病害羊鸡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的羊鸡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储存。 5、羊鸡定点屠宰厂(点)应当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报送屠宰、产品销售等相关信息,并如实记录屠宰的羊鸡来源、产品流向、肉品品质检验及无害化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6、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1)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2)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3)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4)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三)羊鸡定点屠宰厂(点)使用产品合格标识的规定 1、在全省制定实施《牛羊鸡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管理办法》前,区商务局负责统一监制和监管使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识。章、证、环等标识参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中检验处理章印模样式监制。 2、羊鸡产品的检疫标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3、清真羊鸡产品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 4、羊鸡产品的检疫标识、肉品品质检验标识、清真标识的使用,由商务部门会同畜牧、民宗部门具体落实。 (四)羊鸡产品的市场流通管理 羊鸡产品的流通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定点厂和代宰户要严格执行运输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运载工具,羊鸡和羊鸡产品不能共用同一运载工具运输,做到卫生保洁,无交叉污染。 2、鼓励具备机械化、规模化、冷链屠宰加工运输的羊鸡定点屠宰厂的产品进行异地流通。不具备冷藏设施和冷藏冷冻运输条件的定点屠宰厂,不得异地销售羊鸡产品。 从事羊鸡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及餐饮服

文档评论(0)

sjatkmvor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