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文化发展论文.doc
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文化发展论文
一、股东资格确认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实践中出现的隐名出资、冒名出资、瑕疵出资或未出资及股权转让后尚未变更登记等情形,都可能会涉及到股东资格确认。这些情形下的股东资格确认,皆有其特殊规则所在,皆难以归纳为一种股东资格确认的法律模式。
(一)隐名出资与冒名出资
1、隐名出资,是指隐名出资者与他人达成协议或征得他人同意,由隐名出资者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而由他人作为公司的名义出资者。隐名出资是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相互分离的情况。在一般状态下,投资者既是实质股东,又是名义股东。但是,投资者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回避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等等原因,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的身份分离现象也时有发生。如在企业公司改制过程中,须成立全员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但由于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很多公司的职工持股计划采用股权信托方式。隐名出资情形的存在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包括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隐名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与公司以及第三人(in公司的债权人)的法律关系等。
2、冒名出资,是指冒名者以被冒名者的名义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一种情况是被冒名者客观上根本不存在;另外一种情况是缺少被冒名者和冒名者的合意。冒名出资产生的法律问题主要表现为冒名者和被冒名者与公司以及第三人的法律关系。
(二)瑕疵出资或未出资
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出资制度为分期缴纳制,股东应在公司注册时认缴出资并于公司成立后两年内(投资公司为五年)缴足全部认缴出资。但是在现实中,瑕疵出资或根本未出资的情形广泛存在。那么,对公司成立后所发现的瑕疵出资行为,或者是逾期完全未缴纳出资的行为,是否必然要否定股东资格,这一问题还直接关系到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瑕疵出资或逾期未出资股东,即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付股权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之股东。人们对空股股东可否继续拥有并行使股权存在怀疑,认为空股股东不应被视为法律上股东。
(三)无需出资即获得股权
此种情形下获得股权者,就是于股股东。即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干股股东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予形成的。I1]干股股东不同于空股股东,因为干股股权是以实际出资为基础的,只不过该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干股股权的股东资格时常发生纠纷,这或是因为干股股东并非能作出当初所期望的贡献,因而赠股人希望收回所赠股权;或是公司效益亏损须承担干股股权的出资责任,而干股持有者却否认其出资的义务;或是公司盈利而干股股权的价值扶摇直上,各方共争干股股权的归属。
(四)股权转让后尚未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后,涉及三个变更事宜:一是公司股东名册的变更;二是公司章程的变更;三是工商登记的变更。但实践中,股权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在受让方支付对价后,公司往往没有作相应的股东名册的变更,也没有申请工商变更登记,造成股东登记与股权转让事实不一致。
二、股东资格确认的原则、要件、证据效力
对于上述梳理的四类能够引发股东资格确认问题的情形,在司法领域又会表现出五花AI’-J的形态。为了能够统一解决问题,笔者认为,理清股东资格确认的原则、要件及证据效力十分必要。
(一)股东资格确认的原则
1、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在股东资格认定的问题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要求当事人只要实际享有股东的权利,就不能拒绝承担股东的义务和责任,不能以某项要件的缺失作为借EI而逃脱责任。同样,如果某人只具有股东的名义而没有实际享有股东的权利,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其就不应承担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2、公示与外观原则。公司法特别强调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贯彻。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公司应将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实、营业及财产状况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开,使交易相对人周知并免受不测之损害。所谓外观主义,是指以行为的外观为准,确定行为所生之效果。外观主义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相对人在与公司交易时,通常是通过公司的外观特征来了解公司的资信状况,并作出相应的判断决策,因公司外观特征不真实而产生的交易成本和风险不应由相对人承担。根据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公司应当将其股东、注册资本等情况以法定的形式予以公开,使交易相对人知晓。因此,在确认股东资格时,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更要考虑公司对外的形式性和外观性。
3、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股东资格确认涉及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其中债权人与公司之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