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发展的措施股权投资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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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发展的措施股权投资论文 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存在政策障碍、法制障碍、资本市场障碍、中介机构障碍、人才障碍以及监管障碍。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同样要尊重市场规律。政府在私募股权投资发展中主要起引导、支持和监督的作用,其他的应由市场去做。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宏观政策,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引导与规范。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交易规则,创造一个有利于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金融市场环境,引导私募股权投资投向政府重点发展的行业,支持重点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要适当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大有益处。针对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发展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建立与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政策 (一)放宽现有主流机构的准入限制 在政策层面,政府有关部门应主动扫清制约主流机构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障碍,放宽主流机构的准入限制,使主流机构能够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握好主流机构的准入节奏,先放宽保险、证券、社保资金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限制,然后放宽银行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限制。对于银行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其门槛必须高于保险、证券、社保资金等机构,除了指定银行投资资产有配比比例要求外,还应要求银行有严格的资产损失拨备率,并控制银行投资的行业与领域。 (二)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的进入 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民间资本,例如,温州“炒房团”、“炒矿团”等,对于这些资本,政府可以通过鼓励与支持措施,引导其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行业,这样既能拓宽民间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渠道,同时也能拓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来源渠道。 (三)完善财税优惠制度 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优惠政策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已被证明为效率最高的扶持政策之一。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各参与主体税收优惠和补贴,有助于直接调节私募股权投资的成本与收益,有利于充分调动私募股权投资各参与主体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从而促进我国整个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当前,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的财税扶持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减少征税环节,避免重复征税。我们建议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主体只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的自然人投资者分配的股利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税负在公司制和合伙制主体之间大体保持平衡。 2.建立研发补助基金。政府可考虑建立中小企业研发补助基金,对研发经费较高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研发补助,对连年亏损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私募股权投资再投资退税。如果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将其从私募股权投资中取得的收益再用于私募股权投资,为促进新的私募股权投资活动发生,加速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周转与循环,用于私募股权投资的这部分收益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的优惠。 4.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投资损失给予“退回补偿”。政府税务部门可考虑用以前一定年度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利润弥补当年亏损而退回以前年度已缴纳的所得税。在现行亏损弥补的基础上将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税前弥补亏损的期限由5年延长到7~10年。同时,可规定私募股权投资的项目在退出时所产生的损失,由私募股权投资者在其他课税中予以抵扣。 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 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如果没有有效的法律与法规就无法保证私募股权投资的正常运作,难以引导广大私募股权投资者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也难以产生远见卓识的私募股权投资家和勇于创新的企业家。因此,完善相关法律与法规来保护私募股权投资参与主体的利益,减少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风险,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保障。私募股权投资的正常运行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与法规体系,如图1所示。创建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体系的当务之急是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增加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的法律条款 为了培育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逐步建立私募股权投资规范运行机制,推动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健康发展,围绕私募股权投资发展需要,立法部门需要在《公司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保险法》、《基金管理法》、《知识产权法》、《税法》、《政府采购法》等基础上增加有关私募股权投资的条款,出台实施细则,为私募股权投资的规范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制定私募股权投资核心法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建议定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当然也可称作《创业投资基金法》或《风险投资基金法》)。在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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