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内部监控机制研究行政执法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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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内部监控机制研究行政执法论文 一、行政的监控的含义和意义 对于中国行政法学界目前所关注的“行政自制和行政法治”的问题,其核心问题在于探讨为了确保政府及其行政服务于主权者——即国民,而进行合法、正当的政府行政运行,即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来自行政系统内部以及外部的监控·监督系统的问题。这也正是将成为所有国家今后的重要课题,即为实现“法的支配”、实现真正意义的法治主义应该具备什么样的具体制度的思考。 笔者长期以来以日本的政府·行政监控的方式,尤其是议会层面的监控系统为研究课题,在此简要介绍一下日本至今为止的学术争论和研究现状,以期能为中国学者的讨论提供参考。 二、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监控及评价 (一)原有的行政监督、评价系统( 年之前) 为确保行政运营正当进行,所开展的对行政机关的业务实施状况的评价、监督,被称为“行政监察”。到 2001 年为止,总务厅行政监察局所担任的监察业务为其典型代表。但由于近期逐渐出现了财政危机、预算浪费、以官僚为主体的政策决策体系屡屡失误等问题,日本国内关于建立确保行政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行政监督评价系统的争论日益高涨。 综合以上诸多争论的行政改革会议的最终报告于 1997年末出台,基于此报告 1998 年中央省厅(部委厅局:译者注)等机构的改革基本法制定出台。并以该基本法为基础,制定了中央各省厅的改革关联法,进行了大范围的行政组织改革。另外,基于前述报告的建议,2001 年制定了行政评价法,从2002 年 4 月开始实施“评价”制度[1]。 (二)行政评价、监督 依据 2001 年施行的中央省厅等机构改革关联法(内阁法的修正案、内阁府设置法、国家行政组织法的修正案等 17 部关联法律),原有的监察业务,被包含在广义的“评价”制度中,作为评价、监督业务由总务省行政评价局继续施行。 行政评价、监督和政策评价,都是行政监控的一种手段,因此具有共通性。但是,行政评价、监督主要侧重单个行政活动的正当性,相对而言政策评价则着眼于行政过程整体的正当性,在这一点上二者被认为是有差异的[2]。借用佐藤英世教授的分类,分别对“系统内部的行政评价、监督”和“准系统外部的行政评价、监督”加以概述: 1.系统内部的行政评价、监督 在行政组织内部有: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机关监督;下级公务员对领导的监督;对违反公务员义务的惩戒责任,通过以上制度实施内部的评价、监督[3]。 2.准外部性的行政评价、监督 在内阁的总辖之下,作为对其他行政机关进行的准外部性的评价、监督制度包括总务省的行政评价、监督和财务省的财务监察。在总务省的评价、监督中,总务大臣拥有向各行政机关首长要求对其机关业务提交资料、进行说明的权限;并且有进行实地调查的调查权;为维护风纪提出意见的权限(另外,总务省的评价和监督也包括对特殊法人和第一号法定受托事务所涉及的地方公共团体的业务,因为这些业务属于独立于国家行政之外,评价监督的权限也只限于调查权的程度)。 三、行政的系统外部监督、监控及评价 确保在现代国家的“国政”中占据中枢地位的行政的正统性(正当性),被认为是现代立宪主义的重要课题之一。对行政进行监控(控制),确保其合法性、正当性,一向被认为是议会和法院的任务,但是,试图在与国民的关系上,建立一个可以排除行政权的不当行使,使个人权利得以实现并得到救济的整体性系统的构想开始呈现。 (一)行政监督(监察)与国会的机能 1.实行行政监督的委员会 1997 年 12 月部分修改了国会法的内容,众议院决算委员会改组为专门综合实行行政监督的决算行政监督委员会。 2.参议院的行政监督职能——参议院的独立性 1995 年 8 月,参议院为了对行政财政机构及行政监察进行长期综合的调查,设置了“行财政及行政监督调查委员会”,并于 1997 年 12 月创设了具有独立调研员性质的行政监督委员会[]。参议院在决算委员会之外另设行政监督委员会的姿态,体现了与众议院相分离的参议院的行政监督、监控的独立性。 3.预备性调查制度(众议院) 所谓预备性调查,是指为了开展众议院委员会的调查或审查活动,委员会委任众议院调查局长或法制局长进行的必要的预备性调查,也称为“下调查”。导入该制度的理由是为了强化议院的行政监督机能,设立一个新系统,使少数派系可以便利地得到在议院进行行政监督活动所必要的情报。 4.议会对政府及行政的监控制衡权 (1)国政调查权 国政调查权是宪法52 条明确规定的作为对政府、行政实行监控的议会权利,其调查对象涉及到全部“国政”(主要是政府行政)。在美国宪法中虽并没有明文记载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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