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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廉价房,由政府先把某块土地从私人手中买下,并以较低价格转批给房地产开发商,同时规定开发商必须建造一定比例的廉价房。有时政府可以根据地块具体情况,允许开发商多造房子,以此鼓励开发商以较低价格出售住房 俄罗斯属非市场经济国家,还未加入WTO,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措施也非同市场经济国家。针对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等大城市房价近来持续大涨的异常现象,俄罗斯总统普京提出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并提出全国性计划,目标是“让民众买得起房”。政府干预措施有多种,其中一条就是责成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院,对莫斯科和圣彼得堡等大城市的房地产开发商联手操控市场价格的问题展开调查,并警示建设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的官员行动迟缓。 住房保障制度 。 公共住房 根据Burns和Grebler的理论, 住房的需求与供给存在着4种不均衡形式: 静态不均衡、动态不均衡、空间不均衡和质量不均衡。在所有发达国家, 政府试图通过介入社会住房市场或通过修改现行政策的漏洞或同时采取两种措施以达到减少住房市场的不均衡。 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干预最直接的手段,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公共住房制度都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甚至需要财政的特殊补贴,公共住房实际上与社会保障体制和社会福利制度联系在一起。政府提供公共住房大致有两种方式:直接介入和通过社会团体、非赢利性组织等机构间接介入。 发达国家公共住房的供给数量都很庞大,这是政府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而提供的低租金的住房体系。政府直接介入住房市场的供给能够有效地、直接地刺激和控制住房生产,在相对较短的时间里提供较多的住房,缓解供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公共住房政策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主要是为低收入者提供住房,国家投资建设国有住宅,低租金出租给低收入家庭。二战后的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瑞典、荷兰等国家兴建了大批公共住宅供低收入居民租用。公共住房在住房体系中的地位和数量的多少取决于该国或地区人口与土地的对比状况。英、美、澳大利亚以及欧洲国家等人均占有的土地面积较大,因此,政府对房地产市场大都采取宏观调控的办法,公共住房制度只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存在。但在地少人多的国家和地区,比如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住房的售价相对于居民的人均收入,远远高于同一水平下的其他国家。因此,除了制定政策平抑价格外,公共住房制度成了保障与提高居民生活、调节房地产价格的重要内容。 由于直接介入方式对政府财政压力很大,容易引发腐败、寻租等不良后果,因此,在直接提供公共住房的同时,发达国家也会通过社会团体、非盈利组织等为社会建造低租金或低价的住宅。这些非盈利房地产企业靠出售股份以获得启动资金,在此基础上再申请政府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并可享受免税待遇,因此能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租所建住房,瑞典、荷兰、法国等多采用这一做法。瑞典政府通过给予非盈利公司、住房合作社等种种财政优惠,建造了战后国内总建房量2/3的住宅,这些非盈利企业至今仍是瑞典住房市场上的主要力量并使瑞典成为世界上解决住房问题最成功的国家之一。为保证公共住宅供应真正做到面向低收入阶层,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的政策措施,制定入住公共住宅的条件进入,进行家庭收入水平登记,以及采取多种申请程序等,以保证低收入阶层的利益。坚持增加“小户型、低价房”供应,保障国民居者有其屋新加坡和德国人多地少,尽管经济发达,但仍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制订适合本国的住房供应政策。 新加坡由政府统一建设政府组屋供应给居民,并坚持小户型和低房价。例如, 2002年新加坡新建组屋每套为85~125平方米,每套新房价格为23~25万新加坡元。由于每年新建组屋只占总房量很小的比重,只有少数比较富裕的居民购买超过100平方米户型的新房,其他的居民则买小于100平方米的新房,或者购买户型小一些、价格更便宜一些的二手房。这样的梯度消费,保证占80%的居民能够购买组屋居住。 德国政府二战以来,一直坚持供应小户型住宅。直到上世纪末,全国户均住房面积不到100平方米 ,是西方发达国家中最低的国家之一。 建造“廉租房”。 法国、德国、韩国、新加坡等国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都兴了大量的廉租房。除此之外,政府还长期推行租房补贴等福利制度,社会各阶层的无房户都可在租房时享受政府补贴。如新加坡为解决不同人群的住房问题,对低收入者提供补贴和廉租房,对特困户则租给每套旧的42平方米的廉租屋,每月只象征性地收取11 新加坡元的房租,为此解决了困难户和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事实上,公共出租住房不仅仅具有干预房地产市场供求的经济意义,而且构成了整个国家和地区社会保障体制的一部分,是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以日本为例,日本的公营住宅是二战以后逐步建立与完善的,主要针对中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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