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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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课件仅供参考学习,不作为任何办税的依据。 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解读 目     录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相关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法》 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125条规定: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 适用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注意: 1.同一地区问题(如总分支机构均在深圳的纳税人,其征收管理就不适用57号公告) 2.管理办法是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管办法Ⅰ 57号公告中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注意分支机构季度和年度的申报数据均是由总机构汇总统算后按规定计算的比例分摊而来,跟它当期独立核算的经营结果无直接关系。)    (二)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总机构及其所有的分支机构均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维护以及接受其它日常管理)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征管办法Ⅱ  (三)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按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四)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57号公告的新变化:自2013年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申报分支机构也要参与分摊并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了。   (五)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    总、分支机构应掌握的征管规定之税务登记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核定税种,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征管法规定: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注意:  1、所有的分支机构都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及按征管范围核定税种  2、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划分规定 国税发[2008]120号文   总、分支机构应掌握的征管规定之信息维护    57号公告中明确规定: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注意:1、上述的备案体现在征管系统中就是跨地区汇总信息维护     2、要求所有的分支机构,即无论二级还是二级以下,均需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维护。 ----总、分支机构如何准确进行 信息维护? 一、熟悉57号公告中规定的政策   (一)掌握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体: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申报时一并申报和缴税) ----总、分支机构如何准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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