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中央银行学03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体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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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中央银行学03第三章 中央银行的体制

一,一元中央银行体制 一元中央银行体制是指仅有一家中央银行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和履行中央银行的全部职能。这种形式中央银行的特点是权力集中统一、职能完善,根据需要在全国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最完整和标准的形式。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体制都采取这种形式。至于分支机构的多少依据于各国中央银行的性质和在本国经济中的地位而定。 英格兰银行作为英国的中央银行,总行设在伦敦,在全国设立8个分行; 日本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总行设在东京,并在全国各地设立33家分行和12家办事处。 二,二元中央银行体制 二元中央银行体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一定数量的地方中央银行,并由地方银行推选代表组成在全国范围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从而形成由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央银行体系。 在这种体系中,中央的中央银行是最高金融决策机构,地方中央银行要接受中央的中央银行的监督和指导。货币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是统一的,但在货币政策的具体实施、金融监管和中央银行有关业务的具体操作方面,地方中央银行在其辖区内有一定的独立性。 在组织结构上,一般来说,地方中央银行与中央的中央银行也不是总分行的关系。 一般来说,采取此种中央银行体制与实行联邦制的国家体制有关,美国是其典型代表。 美国全国被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每个区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联邦储备银行的资本金不得少于400万美元,由会员银行认缴。每家联邦储备银行设董事会,董事9人,分甲3人,由会员银行选举产生;乙3人,由工农商代表担任;丙3人,由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任命。 联邦储备银行的职责是调节区内金融、为公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业务内容是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组织清算、保管会员银行存款准备金、向会员银行提供贷款和再贴现、进行公开市场活动。 所有联邦注册的银行必须成为会员银行,在州注册的银行则自愿加入。会员银行的权限是选举董事,获取不超过6%的股息。同时接受联邦储备银行的业务管理。 12家联邦储备银行共同构成美国联邦储备体系。 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就是美国的中央银行。负责联邦储备体系具体运营的是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联邦储备银行理事会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对外代表美国的中央银行。 1948年建立的德国中央银行也是二元中央银行体制。由联邦德国各州法律上独立的州中央银行以及中央银行理事会组成,各州中央银行在辖区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57年7月26日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废除了二元中央银行体制,代之以统一的德意志联邦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权。各州中央银行虽然在名称上仍然保留州中央银行,但已不再是独立的州中央银行而是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 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银行体制 计划经济体制下,银行的职能仅限于现金的出纳和保管,中央银行成为单纯的货币发行机构。宏观和微观的经济活动都被纳入计划的轨道,货币政策完全丧失调节经济的功能。因此,在曾经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前苏联和我国等国家,都不单独设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中央银行,而是由国家银行兼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能。 四,准中央银行体制 准中央银行体制是指国家不设通常意义上的完整的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执行部分中央银行职能,或者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承担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这种类型。在货币发行制度方面,至今为止没有统一,由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负责,1994年中国银行也成为发行银行。货币发行过去实行英镑汇兑本位制,1972年改与美元挂钩,1983年进一步实行与美元挂钩的货币局制。 由于实行货币局制,货币政策调控经济的余地很小。也可以说放弃货币政策,中央银行一大职能已经不需要了。在金融监管方面,长期采取自由放任的方针,不设金融管理机构。 1993年,设立香港金融管理局,行使非常有限的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和支付体系管理的职能。票据清算由汇丰银行进行。香港政府财政资金的进出根据《公共财政条例》(香港法律第2章)由财政司司长书面授权民间银行办理。 五,跨国中央银行体制 是指若干国家联合组建一家中央银行,在成员国范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中央银行职能。其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建立中央银行的数个国家组建一家联合中央银行;另一种是联合建立跨国中央银行的各国本来就建立了中央银行。不管情况如何,建立这种中央银行体制多数是为了与区域性经济联合和货币联盟体制相适应。跨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能是为成员国发行共同使用的货币,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监督成员国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对成员国政府进行融资以及办理成员国共同商定并授权的其他金融业务。6、70年代实行跨国中央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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