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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中央银行学7第七章 中央银行的支付清算业务
但是,现金的运输保管既花费时间和费用,还面临遭受遗失、偷盗等损失的风险。因此,现金结算往往作为小额结算手段被广泛使用。由于现金结算的上述缺点,出现了支票票据、汇票、转帐信用卡等结算工具,用于办理企业之间的结算、异城清算、公用事业费的支付、工资发放以及商品购买等。这种通过转账进行的结算也称非现金结算。 由于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往往并不在同一个银行开设账户,所以转账结算需要通过银行间的帐户设置和一定的结算方式实现各种经济行为引发的债权债务清偿和资金划转。不仅是为客户提供转帐支付服务,需要建立银行间的结算关系。银行在其自身的经营行为中也需要与其他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由此产生的大量债权债务关系需要进行清偿。这个清偿活动被称为“清算”。尽管清算可以通过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双边清算协议实现,但随金融机构相互间关系的复杂化,依靠双边清算关系已经难以完成愈益复杂的清算职能,出现了专门提供清算服务的组织和支付系统。支付清算系统顺利运转、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及时清算是商品交易、劳务供应、金融活动和消费行为顺利进行的保证。而由私人机构提供支付清算服务并不能保证系统总是顺利运转。 中央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其资产负债业务进行中,也必然发生与其业务对象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清算。同时,由于中央银行非营利性质和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殊地位,因此,中央银行不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风险,并接受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金融机构都愿意在中央银行开设帐户,从而为金融机构间的清算创造了便利。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是指中央银行作为一国支付清算体系的参与者和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使金融机构之间的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顺利完成并维护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包括清算机构、支付系统和清算制度。 二,清算机构 清算机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清算服务的中介组织,在支付清算体系中占有重要位置。票据交换所是最传统和最典型的清算机构,此外还可以采取清算中心和清算协会等组织形式。从经营形态来看,清算机构既有私营的,也有政府主办的。从业务的地域范围来看,既有全国性的,也有地区性的,甚至还有国际性的。清算机构一般实行会员制,会员必须遵守组织章程和操作规则,缴纳会费。在很多国家,中央银行也作为会员,参加清算机构,直接参与清算活动。一般来说,清算机构通常同时经营支付系统。 三,支付系统 支付系统是由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中介机构和实现支付指令传送及资金清算的专业技术手段共同组成的,其职能是实现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由于债权债务清偿及资金转移关系到经济活动能否顺利进行,因此,支付系统的任务是快速、有序、安全地实现货币所有权在经济活动参与者之间的转移。 同时,支付系统运行关系货币政策的实施,对稳定货币、稳定金融与稳定市场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第一,为了防止由于各种突发事件对支付系统造成的风险,各国中央银行对支付系统的建立和运行过程实行监督,例如对私营清算机构的开业进行审批,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等。第二,中央银行直接拥有和经营大额支付系统,保障支付的安全性。 四,支付清算制度 支付清算制度是关于结算活动的规章政策、操作程序、实施范围等的规定和安排。中央银行作为货币当局有义务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状况、金融体系构成、金融基础设施及银行业务能力等,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支付清算制度。特别是金融机构之间为办理客户委托业务和为自身的债权债务清偿而进行资金划转的同业清算业务已经在社会支付清算业务中占据极大的部分。因此,同业间一旦出现清算障碍将酿成灾难,危及金融稳定,各国中央银行对同业间清算的制度建设、系统设计、操作规则等予以高度重视,并赋予中央银行管理监督的职权。很多国家中央银行不仅制定同业间清算制度、设计支付系统结构和运行模式、审核支付系统操作规则,还直接提供清算服务。 第二节 中央银行支付清算业务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票据交换和清算 票据交换是各银行彼此之间进行债权债务和资金清算最基本的清算手段。它的基本原理如图7-1所示,付款人甲将表示甲欠乙的票据交给乙,乙将票据交给银行B,委托银行B收款。银行收到客户提交的票据之后,拿到票据交换所进行提示,付款银行A对票据进行确认之后,委托票据交换所进行清算。票据交换所委托中央银行将开设在中央银行的A银行账户的资金转移到B银行的账户。一般情况下,银行拿到票据交换所的票据不会是一张,而是复数的以己方为收款行的票据,交给付款行,并取回其他银行代收的以己方为付款行的票据。然后通过各自在中央银行开设的账户进行彼此间的债权债务抵消和资金清算。票据交换所既有采取中央银行负责管理的形式,也有由私营清算机构和金融机构联合主办的形式。但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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