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渎职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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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渎职罪   司考刑法基础讲义:渎职罪。司法考试复习是一个艰苦的旅程,法律教育网深知考生的艰辛,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大家参考。   本章总体上要注意的宏观问题:   (一)主体:除特殊情况外,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有的是某种特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   1.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在主体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2.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渎职犯罪。   (二)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有一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有特殊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等,应优先定特殊罪名,只有不能定特殊罪名时,才可定一般罪名。   (三)犯受贿罪又犯本章规定的渎职罪的,原则上以受贿罪与所犯的渎职罪数罪并罚。但因受贿而犯徇私枉法罪以及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四)渎职犯罪与共犯的界限: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共同渎职的定罪量刑   1.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六)追诉时效:以危害结果为条件的渎职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有数个危害结果的,从最后一个危害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七)《修正案(六)》增加了枉法仲裁罪。   (八)《修正案(八)》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   (九)重点罪名: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   一、滥用职权罪:   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二、玩忽职守罪:   (一)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是故意,玩忽职守通常是过失。   2.行为方式不同:玩忽职守表现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不履行职责或怠于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主要表现为以作为的方式超越权限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或者不按照法定的条件、方式、程序,随心所欲地处理事务。   (二)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区别:主体不同。   (12年)21.下列哪一行为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C)   A.法官执行判决时严重不负责任,因未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当事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B.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甲,甲要求上厕所,因检察官违规打开械具后未跟随,致甲在厕所翻窗逃跑   C.值班警察与女友电话聊天时接到杀人报警,又闲聊10分钟后才赶往现场,因延迟出警,致被害人被杀、歹徒逃走   D.市政府基建负责人因听信朋友介绍,未经审查便与对方签订建楼合同,致被骗300万元   (07年)20.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D)   A.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   B.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破产,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C.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D.负有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现他人非法从事天然气开采、加工等违法活动而不予查封、取缔,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本罪,并且也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2.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本罪是犯罪者向他人泄露,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则是犯罪者自他人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3.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区别:是否是“为境外”。   4.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界限:   (1)主体不同:后者要求是军人。   (2)对象不同:后者必须是军事秘密。   四、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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