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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世界贸易组织祥解.ppt
* 一、非歧视性贸易原则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是WTO的最重要的原则,是各国平等地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各国避免贸易歧视和贸易摩擦的重要基础。 其基本含义指——WTO的各缔约方在进出口方面应以相等的方式对待所有其他缔约方,而不应该采取歧视待遇;各缔约方对进入本国市场的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产品应在国内税或其他国内商业规章等方面给予和本国产品同等待遇,而不应歧视。 非歧视性贸易原则具体体现在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 1、最惠国待遇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遇。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一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 最惠国待遇包含四个要点: 自动性。缔约方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超过其他缔约方享受的优惠时,其他缔约方便自动享受了这种优惠。 同一性。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缔约方时,受惠的标的必须相同。 相互性。任何缔约方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 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 2、国民待遇原则 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另一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 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应与进口缔约方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 * 二、公平竞争原则 缔约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公平竞争原则包括三个要点: 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 公平竞争原则既涉及缔约方的政府行为,也涉及企业行为。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缔约方维护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市场的公平竞争,不论他们来自本国或其他任何缔约方。 * 三、透明度原则 要求各成员将有效实施的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员政府和贸易经营者加以熟悉; 各成员政府之间或政府机构之间签署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协定和条约也应加以公布; 各成员应在其境内统一、公正和合理地实施各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判决等。 * 四、贸易自由化原则 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其他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 贸易自由化原则的要点: 以共同规则为基础。指都按WTO的协定实行。 以多边谈判为手段。例如 ,“关税减让”一直是多边国际谈判的主要议题。关税减让谈判一般在产品主要供应者与主要进口者之间进行,其他国家也可参加。 以争端解决为保障,具有强制性。 以贸易救济措施为“安全阀”。缔约方可通过援用有关例外条款或采取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消除或减轻贸易自由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以过渡期方式体现差别待遇。 * 五、允许正当保护的原则 WTO成员可以根据发展阶段的不同,依据货物和服务产业竞争能力的差距,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维护本国国民安全和健康的要求,通过谈判作出正当的保护,即非歧视原则的例外。 正当保护的常用措施: 在货物贸易中鼓励以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措施,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同时规定在不得已需要实施数量限制时,要在非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基础上实施。 在服务贸易上,允许成员国逐步开放,在承诺开放的部门实施国民待遇。 在知识产权上通过多种方式保护,如果发现侵权盗版等行为,可以采取边境措施和刑事措施,并规定了不同的保护时间。 * 六、磋商调解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处理就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所包括的任何协定或协议而产生的争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在发生贸易争端时,当事各方不应采取单边行动对抗,而是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及所做出的裁决。 争端解决的程序是 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组 争端解决机构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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