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4章档案事务中的法定权利职责和义务祥解.ppt
第四章 档案事务中的法定 权利、职责和义务 第一节 档案事务中的法定权利 一、档案所有权 档案所有权是指对档案的占有的权利,它是最重要的档案权利,档案的所有权直接决定权利人对档案的控制、支配和处分。 档案所有权与产权所有制密切相关。我国档案所有权形式有:国家档案所有权、集体档案所有权、个人档案所有权以及其他的档案所有权形式(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1. 国家所有档案 一、档案所有权 中国共产党各级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军事组织、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形成和收藏的档案; 个人在国有单位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或捐赠的档案。 归国家所有 2. 集体所有档案 一、档案所有权 集体所有的档案,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在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集体所有档案中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 3. 个人所有档案 一、档案所有权 公民个人形成和合法获得的档案。 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应当接 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依法监督。 4. 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一、档案所有权 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1)非国家单一所有的档案,即混合型的档案所有权,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档案,国家与集体或者个人共同投资形成的组织的档案。 (2)外国机构、外商独资企业的档案。 1. 国有档案管理权 二、档案管理权 国家实施对国有档案的管理权,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 (1)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制度,在宏观上实行对档案的统一管理; (2)按照分级、分层集中管理的方法,各级机关、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形式的档案,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集中保管; (3)通过各级各类档案馆对档案的收集、管理机制,对需要长远保存的重要国有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制度。 2. 非国有档案管理权 二、档案管理权 情 形 管理权归属 一般 档案形成者 寄存在国家档案馆或者有关组织的档案 国家档案馆或者有关组织代行 应该移交国家档案馆的 国家档案馆 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不利于档案安全保管的情形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代为保管 3. 图书、文博部门的档案管理权 二、档案管理权 《档案法》第十二条规定:“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三、档案利用权 档案利用权是单位或者个人通过阅览、复制和摘录等形式,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利用者身份 利用手续 利用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A .合法证明 B. 档案馆或者有关组织同意 A.已开放 B.未开放档案 港、澳、台同胞和华侨 经批准同意 档案馆开放档案 外国组织和外国人 市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和有关档案馆同意 档案馆开放档案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 合法证明 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 利用他人或单位寄存档案 合法证明,经寄存者同意 寄存者限制性意见以外的档案 四、档案公布权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档案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 四、档案公布权 档案类型 公布权属 注意事项 保存在档案馆的国家档案 档案馆 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征得档案形成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同意。 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国家档案 保存档案的单位 涉及国家重大利益或者公民个人隐私等内容,本单位不能决定,须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 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档案所有者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档案,从相关法律规定 摘抄、复制的档案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 除国家授权的档案馆和有关单位外,其他任何利用国家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公布档案。 第二节 档案事务中的法定权责和义务 一、政府职责 1. 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2. 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 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 4. 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职责 1、从法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确立档案工作在本单位的法定地位。《 档案法》第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九条 2、落实档案机构,改善档案工作条件,保障档案工作的正常开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