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祥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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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祥解.ppt

(4)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 (5)在涉及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中,存在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检验检疫机构认为应当实施查封、扣押,但属于海关监管的或者已被其他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检验检疫机构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海关或者实施查封、扣押的其他机关予以必要的协助。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查封、扣押的实施。 三、工作程序 1、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封、扣押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紧急情况下或者不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按照合法、及时、适当、简便和不加重当事人负担的原则当场做出查封、扣押决定,并组织实施或者监督实施。 2、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查封、扣押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和期限; (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6)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3、《检验检疫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交当事人签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送达日期。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予以注明。 4.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查封、扣押应当适当,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查封、扣押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检验检疫机构违法实施查封、扣押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检验检疫机构在30日内依法对查封、扣押的进出口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场所),做出处理决定。对于保质期较短的商品或者其他物品,应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期限。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告知当事人。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检验检疫机构承担。 6.对经查实不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不再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解除查封、扣押物品清单》送达当事人。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培养逻辑思维能力;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养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 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 鼓舞我们前进。 * 3、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 4、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检验。 四、到货检验 1、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 (1)对于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检验证明书》(正本)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2)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本)、《装运前预检验报告》(正本)和《装运前预检验证书》(正本)以及其他必要单证办理进口报检手续。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核查单证,必要时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货到使用地6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报检资料向货物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 进出口电池产品适用范围: 国家对进出口电池产品(含专用电器具配置的电池)实行备案和汞含量专项检测制度,范围包括《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编码为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商品。 进出口电池申请备案人: 进出口电池产品汞含量申请人(制造商、进口商或进口代理商等)。 进出口电池申请时间、地点: 1.申请人在电池产品进口前应向有关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2.出口电池产品的制造商在电池产品出口前,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进出口电池应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备案的委托授权书; 2.进出口电池产品的申请人和制造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进口电池产品制造商对其产品汞含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声明; 4.电池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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