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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5.2《农业部关于加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财发[2010]132号 5.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 5.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 5.5《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11]1731号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可以看出,植被恢复费只是重建草地的直接经济成本,对生态造成的损失则未予以考虑。 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草原植被恢复、保护和管理。具体包括草原调查规划、人工草原建设、草原植被恢复、退化沙化草原改良和治理、草原生态监测、草原病虫害防治、草原防火和管护等开支。 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省、州、县1:1:8的比例使用,即80%直接用于恢复植被 ;20%用于省州县三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植被恢复管理及工作经费。 草原生态补偿机制 存在问题 1、法律条款之间本身存在着矛盾,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 2、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搭车收费”的方式,收费和使用主要以部门或行业为界,部门间各自为政,行业、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不能形成合力。导致生态补偿不到位。 3、补偿强度的问题 它的保护和改善对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它的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比较容易感受,但是很难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无法科学确定补偿的强度。 草原生态补偿 草原,依赖于土地的承载,同时,它又是承载着矿产等其他自然资源的载体,这些资源是可以与草原分离或相对分离的,或者具有独立于草原的自身价值,同时由于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价值性与可支配性。 首页 * 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解 青海省草原监理站 1、生态补偿的概述 概念:生态补偿(Eco-compensation)是自然资源的使用所造成的生态功能丧失的恢复和补偿,具体包括对为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而付出代价、做出牺牲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济补偿,对因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而损害生态功能,或导致生态价值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经济补偿。 具体说,补偿包括为保护自然生态而产生的相关成本(包括为保护而进行的科研、教育、管理等费用)与收益(为保护自然生态产生的外部收益)。 对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解 2、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2.1生态环境价值论 生态系统除了为人类提供直接的产品以外,所提供的其他各种效益,包括供给功能、调节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等可能更为巨大。 资源开发活动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直接影响到区域的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景观美化、气候调节、生物供养等生态服务功能,减少了社会福利。 对生态补偿的理解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2.2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指某个人的行为对他人的福利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 英国的经济学家阿瑟·庇古在研究市场经济的外部性时,发现生态是一种“无形财产”,其提供的服务不能在市场上交易,而市场经济无法对经济运行主体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副产品——生态破坏发生作用,这就导致了生态破坏者与非生态破坏者之间的利益不均等一系列问题。 对生态补偿的理解 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2.3公共物品理论 我国现行《宪法》第9条规定“矿床、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意味着在我国生态环境是整个社会的财富,它在本质上不属于单一的个人或某个团体,是公共财产,应有偿使用。 对生态补偿的理解 对生态补偿的理解 3、生态补偿的主体和补偿原则 生态补偿的付费和补偿可根据下面三个原则确定: 3.1破坏者付费原则 主要针对行为主体对公益性的生态环境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退化的行为进行的补偿。这一原则适用于区域性的生态问题责任的确定。 对生态补偿的理解 3.2使用者付费原则 生态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应该按照使用者付费原则,由生态环境资源占用者向国家或公众利益代表提供补偿。该原则可应用在资源和生态要素管理方面,如占用耕地、采伐利用木材和非木质资源、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取得资源开发权时,需要向国家交纳资源占用费。 对生态补偿的理解 3.3受益者付费原则 在区域之间或者流域上下游间,应该遵循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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