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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论教案提纲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
民通85条: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对合同性质的不同认识
大陆法系: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
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是一个或一系列许诺,(单方意思表示)。
中国民法上的合同概念
现在人们普遍认为合同与契约是同一概念。
对合同范畴的理解
即仅指债权债务合同还是指也包括其他民事关系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条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特征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事实行为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种类: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分类既有学理上的分类,又有法典上的分类。而英美国家则多为学理上的分类。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多将合同归结为法律行为的一种,所以对合同的分类与对法律行为的分类标准是一致的。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等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区分标准:当事人双方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
有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区分标准: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
有名合同: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区分标准: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为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
实践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实践合同的情形:
客运合同。《合同法》293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公用事业的售票和收费
要约的法律效力
又称要约的拘束力。课本认为没必要在具体区分,但有学者认为应区分要约的法律效力与要约的拘束力。(拘束力是指带来约束性义务,而不是带来权利,所以有道理)
要约开始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
采用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
对口头要约,一般应当立即承诺,除非双方商定有承诺期限。
对书面要约:
如果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应根据交易的性质、商业习惯、要约采取的传递方式以及双方距离的远近等确定。一般而言包括三项内容: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做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当然,在实践中考虑要约的合理时间要根据每个要约的具体情况来定。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对要约人的法律效力----拘束力
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对受要约人的法律效力
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做出承诺的权利
承诺的权利也是一种资格,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是否行使这项权利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要约的撤销
概念: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限制:(合同法19条)
下列情况下不得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尽管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但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要约失效
概念
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原因(《合同法》第20条)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如果只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予以变更,而要约人又没有及时表示反对,则此种承诺不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如果要约人事先声明要约的任何内容都不得改变,则受要约人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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