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关对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监管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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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关对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监管操作规程

附件 广州海关对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 监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海关对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联邦快递亚太转运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投资设立并负责经营,其性质属于进出境快件中转中心,是从事快件过境、转运、通运、存放,办理快件进出境手续,可以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的海关监管场所。 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作为中心经营人,向海关办理监管场所审批登记手续,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美国联邦快递公司广州代表处作为中心运营人,在中心内专门从事快件过境、转运、通运业务,以及经海关批准设立、经营自用型保税仓库。 第三条 中心内需要办理进出境通关手续的快件,由依法取得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向海关办理。 海关对中心的管理 第四条 中心内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快件过境、转运、通运、存放; (2)办理快件进出境手续; (3)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 (4)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 除海关核准外,中心不得存放非海关监管货物、物品。 第六条 中心不得进出或者存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开展未经海关批准或海关严格禁止的业务。 第七条 海关向中心派驻机构或者派员实施监管,经营人应当为海关提供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八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运营人、经营人应当为查验、提取货样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海关对中心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运营人、进出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 第十条 海关对中心实行分区管理,中心根据监管业务种类分隔为过境、转运、通运快件监管区、进出境快件监管区、保税货物监管区等区域;各区域所属海关监管货物、物品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跨区流转。 第十一条 中心卡口由海关派员值守,经营人应当派员协助。 海关监管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离开中心时,应当在卡口验核海关放行信息。 第十二条 中心被海关暂停或者注销经营资格的,经营人、运营人应当协助海关处置存放在中心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中心经营人应当及时交回中心注册登记证书。 第三章 海关对过境、转运、通运快件的监管 第十三条 对于转运快件,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航班号、航空器编号、集装箱数量、重量、申报日期、主运单号、启运地等电子数据。 对于临时滞留在中心的转运快件,运营人应当在当日中午12时前向海关提交列明其运单号码的清单。 第十四条 对于过境快件,运营人应当采用跨境快速通关运输方式运输。 空运进境陆运出境的,运营人应当在航空器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航班号、航空器编号、集装箱数量、重量、申报日期、主运单号、启运地等电子数据;快件装上过境运输车辆后,运营人应当在运输车辆驶离中心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车牌号码、司机姓名、海关封志号、申报日期、启运地、目的地、总件数、总重量、主运单号等电子数据。 陆运进境空运出境的,运营人应当于过境运输车辆进境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车牌号码、司机姓名、海关封志号、申报日期、启运地、目的地、总件数、总重量、主运单号等电子数据;快件装上航空器后,运营人应当航空器起飞前向海关传输运输类型、运输方式、航班号、航空器编号、集装箱数量、重量、申报日期、主运单号、启运地等电子数据。 第十五条 运营人应当使用固定、专用的车辆运输过境快件;运输过境快件的车辆、驾驶员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临时运输过境快件的车辆须经海关登记,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兼营、改营。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运快件,海关比照转运快件实施监管,由原运输工具载运出境。 第十七条 运营人应当在每月第三个工作日前向海关提供上月过境、转运、通运快件的统计数据。 第四章 海关对自用型保税仓库的监管 第十八条 中心内可以设立自用型保税仓库,海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设立保税仓库。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经营企业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1年内,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验收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通过海关验收后,经营企业应当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建立H2000保税仓库电子账册,凭以办理货物进出仓通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为1年,在货物储存期届满前,经营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延期。 第二十二条 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应当编制仓库收、付、存等情况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月定期将上月仓储货物进、出、存等情况以电子数据或书面形式报送主管海关。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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