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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协议书
商 品 房 认 购 协 议 书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地址: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年 月日至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商品房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幢座】【单元】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价每平方米元元。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他方式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如遇不可抗力,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内退还全部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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