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审查暖通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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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图审查暖通标准

1.1 防烟设施的设置部位 下列部位是否设置有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 封闭避难层(间)。 1.2 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 1) 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2) 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有固定窗的房间。 (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4) 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2 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 3) 丙类厂房中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人员,可燃物较多的丙类厂房或高度大于300㎡的高层厂房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厂房。 4) 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丙类仓库。 5) 公共建筑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地上房间;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 6) 中庭 7) 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8)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 9) 其他建筑中地上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1.3 防烟分区 1)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m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每个防烟分区的面积不宜超过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大于6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注意: (1) 中庭四周走道当作为疏散通道时应独立设置走道用的机械排烟系统,同时要进行独立的防烟分区;中庭与周边楼层功能区域之间在同一防火分区内时,也应划分防烟分区 。 (2) 只有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方需划分防烟分区;在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区域之间也需划分防烟分区。 1.4 自然排烟 1) 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应符合《建规》第9.2.2 自然排烟口的设置要求 2) 应符合《建规》第9.2.4条的规定。 3) 应符合《高规》第8.2.1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 4) 自然排烟口净面积应符合《高规》第8.2.2条规定。 5) 自然排烟口的设置要求应符合《高规》第8.2.4条的规定。 1.4 自然排烟(注意) (1)自然排烟不适用于高度超过5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及前室、消防电梯(合用)前室。 (2) 应核算防烟部位的可开窗外窗的有效面积,尤其是前室和合用前室。另外还要注意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以下是消防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a)上悬窗开窗角不小于70度时,其有效排烟面积按其窗面积计算;开窗角小于70度时,其有效排烟面积按窗扇面积减去窗扇正投影面积的值与2倍侧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b)侧拉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可开启的最大面积计算。 c)固定百叶窗的有效排烟面积按其窗面积的85%计算。 1.5 机械排烟 1) 符合《建规》第9.4.1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 2)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且室内净高不大于6m的场所应划分防烟分区,且应符合《建规》第9.4.2条的规定。 3) 机械排烟系统横向、竖向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9.4.3条的规定。 4)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5)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建规》第9.4.5条的规定。 6) 地下建筑和地上密闭场所中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设置的补风系统、系统的室外进风口应符合《建规》第9.4.4条和第9.4.7的规定。 1.5 机械排烟 7) 排烟口、排烟阀和排烟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9.4.6条或《高规》第8.4.4条、第 8.4.5条的规定的规定。 8) 排烟风机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第9.4.8条或《高规》第8.4.7条的规定。 9) 符合《高规》第8.4.1条规定的场所应设置 10) 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高规》第8.4.2条的规定 11) 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室,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 12) 走道的机械排烟系统宜竖向设置,房间的机械排烟系统宜按防烟分区设置 1.5 机械排烟(注意) (1)注意核对超过20米的内走道和地上100平方米以上的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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